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6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 陳仁明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告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徐志郎 (主任)訴訟代理人 袁德齡
張芳綺
參加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代表人 邢泰釗 (檢察長)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表人 邱欽庭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 律師
參加人 陳賀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釐清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9年3月4日上午10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郭銘禮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