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8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8026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柏冠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12日簽發之支票乙紙,內載金額新台幣428,000元,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催討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支票影本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執以請求之憑證係支票,而非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符,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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