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戊○○丙○○乙○○己○○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0月16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