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等十二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5、6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4月(共7│││││罪)│├────────┼──────────┼──────────┼──────────┤│犯罪日期│97.11.12│97.11.11│97.08.28至97.10.13│││││(共7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68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68號│97年度偵字第2671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060號│97年度訴字第5060號│98年度訴字第904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12│98.01.12│98.07.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5060號│97年度訴字第5060號│98年度訴字第9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10│98.04.10│98.12.2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98年度執字第│99年度執字第│││5412號│5412號│154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1月││││││├────────┼──────────┼──────────┼──────────┤│犯罪日期│97.09.10│97.09.06│97.11.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6711號│97年度偵字第26711號│97年度偵字第26711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04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31│99.01.07│99.01.07│├─┼──────┼──────────┼──────────┼──────────┤││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90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99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2.24│99.03.04│99.03.0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99年度執字第│99年度執字第│││1549號│3598號│35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