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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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0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票據附表(正確之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姿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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