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權裁定移送有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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