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楊明雄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