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黃萬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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