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鈺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林鈺庭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趙耘寧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