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素貞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表明本件「一定數量」特定明確之違約金金額(本件既係自民國92年12月1日起至99年10月20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150元,則其數量「金額」應已確定,自應明確計算出其具體違約金金額)。
二、債務人張素貞住址究係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抑或「菓」林村?請查明後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