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號債權人 邱怡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惠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債務人正確為何?(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方為陳
惠華與存證信函收件人 高育琳 ,二者不一致),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10月15日起算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