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6號債權人惠宇富山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天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育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部。
㈢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路○○○號4樓之12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