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鄭世雄 相對人 陳敏達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係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聲請假扣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20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件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