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勞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續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朱富 即 吳政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勞續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405,440元(註:以上訴人離職前每月平均薪資36,712元計算,計算式:36,712元×12月×10年=4,405,4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而於100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明文規定,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依此計算,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33,494元(計算式:66,988元÷2=33,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