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7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各款情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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