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贓物、違反電信法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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