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歐陽偉
號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 歐陽傑 被上訴人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程 訴訟代理人 羅鈞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31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