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溫朝宗
林竹琴 被告 洪天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705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