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吳信君 被告 蔣銘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0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蔣銘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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