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第
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行政院衛生署署立桃園醫院(下稱署立桃園醫院)之耳鼻喉科醫師,其於民國90年6月27日,對告訴人乙○○所實施之鼻竇炎手術,因己之過失致乙○○受有全身癱瘓、精神失常等傷害,而與乙○○0生有醫療糾紛,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7月15日以92年度全字第3947號裁定,准許對被告丙○○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由乙○○之兄甲○○協同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於同年
8月15日上午11時許,共同前往署立桃園醫院欲查封被告丙○○所有車號為00-0000號自小客車,當日因故未尋得被告丙○○而未能查封該自小客車,詎料,被告丙○○得知上開自小客車即將遭查封之後,竟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同年月18日即將該自小客車過戶予不知情之 田養民 ,致使無法查封該小客車。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丙○○業已與告訴人乙○○達成民事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