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智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智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8、9之罪乃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5、6、7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行為後,即符合上開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而本件係由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上開判決及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乙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智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6月15日│100年1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100年度偵字第4411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788號│100年度易字第503號│101年度訴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28日│100年1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788號│100年度易字第503號│101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13日│101年3月19日│101年4月2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45號│1079號│108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8日│101年1月4日│100年2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8、221│101年度毒偵字第88、221│101年度毒偵字第665號│││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9號│101年度訴字第129號│101年度訴字第276號││事├──┼───────────┼───────────┼───────────┤│實│判決│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0日│101年5月24日││審│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9號│101年度訴字第129號│101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確定│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4日│101年6月25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85號│1385號│1755號││├───────────┴───────────┤│││編號4至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月7年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4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99號│101年度偵字第899號│101年度偵字第89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5日│101年6月5日│101年6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確定│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844號│2844號│2844號││├───────────┴───────────┴───────────┤││編號7至9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