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展緁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陳雅萍律師(民國108年12月31日終止委任) 謝享穎 律師(民國111年1月28日終止委任)被告 趙瑩潔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 律師被告 莊鉑翰 選任辯護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 莊紫涵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 律師
黃昱婷 律師 陳乃慈 律師(民國109年3月4日終止委任)被告 莊銥覲 選任辯護人 王苡斯 律師
林宜慶 律師被告 林佩洵 選任辯護人徐俊逸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郭勝芳 選任辯護人 林官誼 律師
邱東泉律師(民國110年1月20日終止委任)被告 陳正儀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
詹家豪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 律師
蔡梓詮 律師被告 張莉榛
林時偉
林佩柔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袁裕倫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王浩宇 選任辯護人 郭小如 律師
張清雄 律師被告 詹智憲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被告李 宗訓 選任辯護人李長彥律師(於民國109年4月23日終止委任)被告 陳佳溶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 律師被告 吳諺承 (原名: 吳念 倢)
林泰吉
江昀芳
賴秉豐
柯乃
吳湘瑀
陳麗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謝 宛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737號、107年度偵字第3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郭展緁犯如附表六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二、趙瑩潔犯如附表六編號3、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3、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莊鉑翰犯如附表六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5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
四、莊紫涵犯如附表六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6
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五、 莊銥覲犯 如附表六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7
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六、林佩洵犯如附表六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8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
七、詹家豪犯如附表六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9
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八、林時偉犯如附表六編號10、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0、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九、林佩柔犯如附表六編號12、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2、1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 詹智憲犯 如附表六編號14、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4、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一、 李宗訓 犯如附表六編號1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16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
十二、陳佳溶犯如附表六編號17、1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7、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三、吳諺承犯如附表六編號19、2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9、2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十四、林泰吉犯如附表六編號21、2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21、2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五、江昀芳犯如附表六編號23、2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23、2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六、賴秉豐犯如附表六編號25、2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25、2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七、 柯乃綺 犯如附表六編號27、2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27、2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八、吳湘瑀犯如附表六編號29、3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29、3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九、陳麗安犯如附表六編號3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31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二十、 謝宛臻 犯如附表六編號3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32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二十一、郭勝芳、陳正儀、張莉榛、王浩宇,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郭展緁於民國103年1月間起,擔任逢甲商圈某實體 服飾店 負責人,嗣於103年12月開始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並於104年1月成立第一個臉書粉絲專頁「ACaptainLife」開始在網路上販賣服飾商品。詎郭展緁、趙瑩潔(郭展緁之配偶)、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賴秉豐之配偶)、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莊鉑翰之妹)、林佩洵、詹家豪、林時偉、林佩柔(林時偉之配偶)、詹智憲、吳諺承(原名: 吳念倢 )、李宗訓、陳佳溶共20人,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分別如附表一所載),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取得商標權,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此等商品;復明知郭展緁向大陸地區進貨之商品,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運動服裝、T恤、外套、褲子、皮帶、手環、眼鏡、各式鞋類、包包、手錶等商品,均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行為人參與犯罪行為之開始時點,各詳如附表二涉案期間欄所示),使用附表四所示之臉書粉絲專頁共57個,以網路公開刊登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廣告訊息,並佯稱「美國代購商品附發票」、「本商品為專櫃代購附發票及刷卡簽單」等不實訊息,以取信上網瀏覽之消費者,藉此接續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予附表三編號1至4、8至10、13至19所示之14人(至附表三編號5、6、7、11、
12、20至22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尚難認定成立犯罪,有應不另諭知無罪之情形,理由詳如後述)及如扣案物表三編號1至26、32、33、37至40、42、44、45、47至49、52至58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予不知名消費者,並致使附表三編號2至4、8至10、13至19所示之13人均陷於錯誤(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經本院審理後認雖成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惟尚不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有應不另諭知無罪之情形,理由詳如後述),因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給不知情之貨運業者後,再輾轉將款項匯予郭展緁。其等分工方式係由郭展緁擔任該犯罪集團負責人,負責與大陸地區貨運行及廠商接洽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製造、輸入來臺及成立臉書粉絲團作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管道等事宜;趙瑩潔負責集團內主要會計工作,並負責計算外圍成員抽成及紅利、資金提領等業務;江昀芳、柯乃綺、莊銥覲、林佩洵為會計人員,負責計算「郭展緁本集團」內員工薪資、紅利,資金提領及核對對帳單、出貨單、利潤等資料;林泰吉、賴秉豐擔任「郭展緁本集團」網拍組組長,負責協助郭展緁管理集團所屬員工;莊鉑翰、莊紫涵、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林時偉、林佩柔等人受雇於郭展緁,負責協助郭展緁經營FB粉絲團,擔任接單手,主要工作內容為接單、巡版、回應買家問題,並且刪除指稱商品為仿冒品之留言等業務;詹家豪及不知情之陳正儀、張莉榛、郭勝芳等人則負責倉庫貨品入庫、出貨、整貨、盤點庫存及包裝貨物等業務。而除「郭展緁本集團」外,尚有三個外圍集團,趙瑩潔負責「趙瑩潔集團」,旗下成員有趙瑩潔、李宗訓、陳佳溶、柯乃綺等人;詹智憲負責「詹智憲集團」,旗下成員有不知情之王浩宇;吳諺承(原名吳念倢)負責「吳念倢集團」。上述三個外圍集團對於渠等所販賣商品之議價、開版製造商品、商品品質、發票狀況等事項,具有部分決策權限,然其商品來源均為郭展緁,且其等之販賣利潤或紅利,亦係透過郭展緁、趙瑩潔核算後再行發給。 嗣警 於105年12月2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郭展緁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住處、郭展緁承租之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9樓之10工作室及臺中市○○區○○巷00000號倉庫等處搜索,而扣得如扣案物表一至四所示之物。
二、詎郭展緁於105年12月2日為警查獲後,竟不思悔改,自105年12月3日起,與趙瑩潔、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林時偉、林佩柔、詹智憲、陳佳溶、吳諺承、吳湘瑀共12人,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繼續以上述相同分工方式,以網路公開刊登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廣告訊息,並佯稱「美國代購商品附發票」、「本商品為專櫃代購附發票及刷卡簽單」等不實訊息,以取信上網瀏覽之消費者,藉此接續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予附表三編號24至30、32所示之8人(至附表三編號5、23、31、33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尚難認定成立犯罪,有應不另諭知無罪之情形,理由詳如後述)及如扣案物表五編號1至7、扣案物表七編號1、3至5、7至12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予不知名消費者,並致使附表三編號24、25、28至30、32所示之6人均陷於錯誤(至附表三編號26、27部分,經本院審理後認雖成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惟尚不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有應不另諭知無罪之情形,理由詳如後述),因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給不知情之貨運業者後,再輾轉將款項匯予郭展緁,經警於106年9月19日,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在郭展緁及趙瑩潔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住處、郭勝芳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0號7樓、賴秉豐及柯乃綺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住處搜索,而扣得如扣案物表五至八所示之物。
三、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史塔西公司、英商DKH零售有限公司、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盧克提卡集團公司、歐克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均委由 謝尚修 律師、卡文克 雷恩 商標信託公司台灣 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均委由 劉騰遠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黃聖棻 律師,及 盧建評馬巧玲黃鈺鈞林汧高德芸呂坤興陳宥霖朱高毅姜慧英蔡政翰林欣如王甄儀薛庭雅 、張 展昱王晨馨傅康娜楊雅婷張妙慈黃上軒黃虹雯顏秀慧吳世安林晉碩羅詩穎 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
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郭展緁、趙瑩潔、莊鉑翰、林佩洵、詹家豪、林時偉、林佩柔、吳諺承、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二第171、392、484頁;本院卷三第218、277、362、399頁;本院卷四第345頁),被告莊紫涵、莊銥覲、詹智憲、李宗訓、陳佳溶及其等之辯護人,除下述㈢部分外,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㈢至被告李宗訓、陳佳溶之辯護人雖於準備程序爭執證人即同
案被告郭展緁、趙瑩潔、林泰吉之證述未經對質詰問而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281頁)。然按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仍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表示捨棄對質詰問權,或證人已到庭陳述而被告得聲請對該證人行使對質詰問權,然因其並未質疑證人所述不實,或對證人所述表示無意見,而不為聲請者,即不能謂有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之可言,法院踐行法定調查程序,給予被告充分辨明之防禦機會,採用該未經被告行使對質詰問權之證言,仍應認合於對質詰問權之容許例外,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8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辯護人嗣後已全數捨棄聲請傳訊上開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見本院卷四第33頁),而上開證人未經對質詰問之陳述,復經本院踐行法定調查程序,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採用上開證人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之證詞,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被告之答辯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㈠被告郭展緁坦承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否認詐欺犯行,
辯稱:我承認販賣仿冒品,但客戶在詢問商品時,我都會告訴大家只要購買商品有任何疑問,我們都可以馬上退貨,我也沒有向消費者擔保是真品,也沒有說會附發票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79頁)。辯護人則為被告郭展緁辯護稱:附表三編號17、18之被害人 張展翌 、王晨馨所述其等被詐欺之臉書粉絲頁面,均不是起訴書附表四所示範圍,故被告郭展緁否認此2名被害人部分,其餘部分被告郭展緁均坦承販賣仿冒商品,但販賣商品本身即有詐欺性質在內,故構成販賣仿冒商品即不會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也不會另外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6-188頁)。
㈡被告趙瑩潔坦承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否認詐欺犯行,
辯稱:我承認販賣仿冒品,但我只是單純從事事務性的行為,協助被告郭展緁把薪水交給其他被告,我沒有從事銷售行為,我否認詐欺,我連被告郭展緁的辦公室都沒去過幾次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79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趙瑩潔辯護稱:被告趙瑩潔坦承販賣仿冒商品,但販賣商品本身即有詐欺性質在內,故構成販賣仿冒商品即不會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也不會另外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8-189頁)。
㈢被告林時偉、林佩柔均否認上開犯行,被告林時偉辯稱:我
跟我太太即同案被告林佩柔共同經營臉書粉絲專頁,我很少在裡面回覆留言,我不知道賣的東西是真貨假貨,我否認犯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1頁);被告林佩柔辯稱:我只有幫忙回覆訊息,客人的問題我轉述給同案被告郭展緁,如果客人要退貨就讓客人退貨,我當時還要照顧小孩,我跟我先生即同案被告林時偉都很少跟同案被告郭展緁接觸,我沒有看到產品,也沒有跟客人講產品是真貨,我否認犯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1頁)。辯護人則為被告林時偉、林佩柔辯護稱:被告林時偉、林佩柔是受僱同案被告郭展緁處理粉絲專頁的訂單,為單純客服作業,並未見過商品,也不知其等所販售之商品是真品或仿品,無從認定被告林時偉、林佩柔具有詐欺故意,況被告林時偉、林佩柔僅經營MOTO的粉絲專頁,並非全部商標權人均與被告林時偉、林佩柔有關,請諭知無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93-194頁)。
㈣被告詹智憲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平常在一中街賣男裝,
兼職處理訂單,我沒有看過商品,也不知道賣的東西是仿冒品,商品實際上都有給客人,價格比真品低,我認為這樣的價格算是合理,應該不是仿冒品,我否認犯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1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詹智憲辯護稱:被告詹智憲沒有接觸過商品,也沒有去過倉庫,對於本案商品為仿冒品一事沒有明知確信,另販賣商品本身即有詐欺性質在內,故構成販賣仿冒商品即不會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也不會另外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部分被害人都是待警方傳喚後,才證稱可能受騙,該等被害人是否確有受騙情形,況被告詹智憲均有交付商品,且如消費者欲退款,被告詹智憲也會如期退款,被告詹智憲並非基於不法所有意圖為銷售行為,請諭知無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96-197頁)。
㈤被告吳諺承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有經營粉絲專頁,有銷
售商品,但我沒有看過商品,以為是平行輸入或outlet的商品價格,對客觀事實不爭執,但否認有詐欺意圖,也不知道販賣商品為仿冒品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2頁)。
㈥被告林泰吉坦承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否認詐欺犯行,
辯稱:我受僱同案被告郭展緁期間內之販賣仿冒品部分認罪,但我只是照同案被告郭展緁的交辦去做,主觀上沒有詐欺故意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2頁)。
㈦被告江昀芳坦承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否認詐欺犯行,
辯稱:我當初只是做對帳的工作,是同案被告趙瑩潔傳檔給我核對,我主觀上沒有詐欺故意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2頁)。
㈧被告賴秉豐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當時加入是因同案被告
林泰吉退出團隊,我並沒有擔任組長或協助管理員工,也沒有創立粉絲專頁,只是幫忙記帳,我以為販賣的商品是真貨,我否認犯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2-183頁)。
㈨被告柯乃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接觸到金錢,是同
案被告趙瑩潔因原本的會計離職,請我幫他把大陸給的信箱檔案下載後,做文書上的整理再轉寄給他,我不知道販賣的商品為仿冒品,也沒有詐欺故意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3頁)。
㈩被告吳湘瑀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是擔任接單手,但回覆
的內容都是同案被告郭展緁給我們複製貼上,之前有疑慮時曾問過同案被告郭展緁,他說是真品,我從頭到尾沒有看過商品,沒有販賣仿冒品的故意,也沒有詐欺故意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3頁)。
被告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詹家豪、李宗訓、
陳佳溶、陳麗安、謝宛臻均為認罪答辯(見本院卷七第179-183頁)。被告謝宛臻稱:我和被告陳麗安和解情形一樣,幾乎與所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商標權人都和解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00頁)。辯護人則為被告李宗訓、陳佳溶辯護稱:被告李宗訓、陳佳溶雖為認罪答辯,然論罪部分請審酌被告李宗訓、陳佳溶所為除違反商標法外,是否會另外構成詐欺取財罪,另其等所為是否應評價為未遂,以及其等對於其等有接手以外的粉絲專頁均不知情,是否應與其他同案被告論以共同正犯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97-199頁)。
三、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
、詹家豪、李宗訓、陳佳溶、陳麗安、謝宛臻坦承不諱;被告郭展緁、趙瑩潔、林泰吉、江昀芳亦就其中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部分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如附件所示人證及書證存卷 可佐 ,復有如扣案物表一至十一所示之物證扣案可憑(扣案物表十一記載現未扣案之部分除外),如扣案物表三、扣案物表五編號1至7、扣案物表七編號1至12等物並經被告郭展緁自承均係銷售退貨之商品(見本院卷七第127、130、132頁),足認被告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詹家豪、李宗訓、陳佳溶、陳麗安、謝宛臻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亦堪認定被告郭展緁、趙瑩潔、林泰吉、江昀芳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
㈡被告郭展緁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查:
1.被告郭展緁具有任免員工、分派工作之權限:依證人即同案被告趙瑩潔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證人趙瑩潔係依照其配偶即被告郭展緁之指示,提供其名下帳戶供被告郭展緁使用,其不清楚本案臉書網頁是由何人設立,但是由被告郭展緁管理,其負責協助大陸廠商寄過來每位人員之營業額,其會負責校對金額有無錯誤及與被告郭展緁簡訊所述之帳目金額是否相符(見106偵25737卷第28頁),可知被告趙瑩潔係受被告郭展緁指示負責校對集團內之帳目。另依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詹家豪、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保警卷三第141-145、171-184、197-209、228-233頁,保警卷四第68-82頁,保警卷二第15-28、62-68、108-118、167-177頁,保警卷三第69-86、100-112、121-130頁),可知其等均係受僱於被告郭展緁,並依照被告郭展緁之指示,被告林泰吉、賴秉豐、莊鉑翰、莊紫涵、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係從事接單手或售後服務人員,被告江昀芳、柯乃綺、莊銥覲、林佩洵係從事會計工作,被告詹家豪係從事倉庫工作;而依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時偉、林佩柔、詹智憲、李宗訓、陳佳溶、吳諺承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6他3705卷第94-95、95-96、98-99、106-107、105-106頁),堪認其等亦均係依照被告郭展緁之指示,在其等管理之粉絲專頁上張貼販賣商品文章及回應顧客詢問,再與被告郭展緁或趙瑩潔確認每月所得紅利,以及被告林時偉、吳諺承販賣商品之貨源係透過被告郭展緁等情。再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勝芳、陳正儀、張莉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6偵25737卷第43-46頁,106他3705卷第109-110、110-111頁),可知其等均係受被告郭展緁之委託,而到被告郭展緁指定之倉庫,協助整理商品等節。是以,被告郭展緁為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老闆,具有僱用員工、分派工作之權限,堪先認定。
2.被告郭展緁有收受貨款及分配薪資、紅利等權限:⑴依被告郭展緁於偵訊時供稱:「(問:查扣的存摺帳戶都是你在用的?)對,我用來繳廣告費用及人事費用。
(問:達裕公司匯進來的是什麼錢?)是 黃生 (然被告郭展緁亦曾供稱其姓名為「 黃文 」,本判決以下統稱「黃生」)匯給我的廣告費跟紅利、人事費用,就是接單手的薪水。」、「(問:所以只要是達裕公司匯入的款項就是賣這些商品的錢?)對,是要發放紅利、人事、廣告費用。」等語(見106偵25737卷第22頁反面、第24頁反面),可知被告郭展緁乃其所稱上游廠商貨款之匯款對象,並負責將收受之匯款用以支付員工之薪資及紅利等費用,此亦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趙瑩潔於偵查中證稱:「(問:郭展緁手機LINE通訊軟體與你的對話紀錄中,為何每週二他固定會將匯款帳戶及金額告知你?)他讓我確定大陸匯款的金額是否正確。(問:上述匯款是否由郭展緁負責領取?領取後會放到何處?該匯款是作何用途?)對。這些錢是要發給大家薪資紅利及廣告費用。(問: 承上 ,為何你約在每週二亦會將 阿憲小蕾北鼻 、宗訓、 念董 、柯乃、 艾瑪麗莎 、AMO個人分別之金額列表後,傳給郭展緁?這些金額所代表的意義為何?)他們經營臉書粉絲團的營業額。」等語相符(見保警卷一第177頁正面),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詹家豪、林時偉、林佩柔、詹智憲、李宗訓、陳佳溶、吳念倢、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均於偵查中證稱:其等之薪資或紅利是由老闆即被告郭展緁支付,或由被告郭展緁交代資深員工交付等節(見106他3705卷第75、84反面、75、76、69反面,保警卷四第
117、154-155頁,106他3705卷第98頁反面,保警卷五第61、106頁,保警卷二第18、66、112、171頁,保警卷三第73、105、126頁),大致相符。而如附表五所示金融帳戶亦係由被告郭展緁掌控並使用等節,亦經證人趙瑩潔、李宗訓、陳佳溶、柯乃綺、王浩宇、詹智憲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保警卷一第177頁反面,106他3705卷第107頁、第105頁反面,106偵25737卷第34頁,106他3705卷第97頁反面、第98頁反面)。是以,被告郭展緁就為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有收受貨款及分配薪資、紅利等權限,亦堪認定。
⑵被告郭展緁於偵查中雖否認其為老闆,辯稱其亦係受僱
於大陸上游廠商「黃生」云云。惟查:被告郭展緁於警詢時雖稱:客人是貨到付款,支付之貨款均係由「黃生」取走,「黃生」會將我的薪水匯到柯乃綺台新銀行帳戶或王浩宇彰化銀行帳戶,貨運公司也都是由「黃生」接洽,「黃生」說販售商品都是大陸的公司貨,客人退貨要通知「黃生」,然後會做檔案寄給他,粉絲專頁是由「黃生」設立,貼文內容也是由「黃生」負責刊登,商品販售價格是由「黃生」訂定,是「黃生」指定「 小吳吳業馳 從中國寄送貨物到臺灣消費者手上云云(見保警卷一第18-19、28頁)。然以被告郭展緁所述其與「黃生」之合作方式,被告郭展緁與「黃生」應有相當之信賴基礎,且亦會有大量往來訊息,然被告郭展緁不但無法提供「黃生」此人確實存在之證據,且亦無法提出其與「黃生」間之對話往來訊息,是「黃生」此人是否真實存在?或僅是被告郭展緁所捏造之幽靈抗辯?實屬有疑。再者,依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詹家豪、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於偵查中之證述,其等均是受僱於被告郭展緁,業如前述,以被告郭展緁於警詢時所述其受僱「黃生」之底薪每月5萬元,業績淨利約每週3至5萬元之情形,被告郭展緁受僱薪資不高,被告郭展緁如何能自行僱用十餘人為其工作,實屬不合常情。又依被告與 吳應馳 之微信對話紀錄(見保警卷十第223反面-225頁反面),可知被告對吳應馳之說話語氣及交代事項,多是以命令式交辦吳應馳工作事項,若被告郭展緁確係受僱於「黃生」,如何能指示「黃生」所屬員工吳應馳,足認被告郭展緁辯稱其均是受「黃生」指示而從事本案販賣行為云云,要無可採。至被告郭展緁雖提出「聲明書」(見警卷二第2頁),欲證明其係受僱於「黃生」云云,然該紙聲明書實際上為被告郭展緁與同案被告林泰吉所繕打,此據被告郭展緁供承在卷(見106偵25737卷第23頁),是其內容本質上仍為被告郭展緁之說詞,不能作為「黃生」確實存在之客觀證據,何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泰吉於警詢時已證稱:「(問:為何現在你與郭展緁、江昀芳共同簽訂契約說中國大陸的黃生老闆才是集團首腦?)因為郭展緁跟我說簽這張單子會保護我們,但「黃生」我是看到聲明書才知道有這個名字,我知道小吳後面有個老闆,可能是郭展緁的金主,但我沒辦法確定等語(見保警卷二第46頁),足認被告郭展緁所提出之上開聲明書,無非是被告郭展緁為卸責所編造之內容,無可採信。
3.被告郭展緁知悉販賣商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訊據被告郭展緁坦承販賣仿冒商品部分,業如前述。另依被告郭展緁之微信對話紀錄(見保警卷十第223反面-225頁反面),可知被告郭展緁曾於105年6月18日與暱稱「jason」之身分不詳對象有下列訊息往來:「jason」:我們的質量你可以放心,匡威我們自己工廠是做專櫃的品質。被告郭展緁:我要的是開口笑。「jason」:要經典嗎,你發圖片過來。被告郭展緁:多少錢?尺寸?「jason」:這幾兩天出的新款,你可以在相冊看,過兩天我們會把相冊更新。其後,被告郭展緁更於同年6月2日傳送圖片10張給「jason」,並向「jason」稱:細節要一模一樣,顏色也是、我負責問成本,其他你跟我貨運說,00000000000小吳等語,可知被告郭展緁並非如其所稱係販賣「黃生」所提供之正品,而係由其與大陸上游廠商確認「訂製」品質及成本後,將貨運事宜交辦小吳吳業馳,顯見被告知悉本案販賣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無訛。
4.被告郭展緁係以施行詐術之行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⑴警方因查扣被告郭展緁販賣本案商品之宅急便配送聯,
經按配送聯上所載地址通知相關購買消費者後,經被害人盧建評、黃鈺鈞、 呂晉豪 、呂坤興、陳宥霖、蔡政翰、林欣如、王甄儀、薛庭雅、張展翌、傅康娜、 陳冠羽 、黃上軒、吳世安、林晉碩、 辜舜瑋 於警詢時證稱:購買時以為商品是真品,得知被鑑定為仿冒品時,有受騙感覺等語;被害人馬巧玲於警詢時證稱:購買時以為商品是真品,如果粉絲專頁直接說明商品為仿冒品,我就不會購買等語;被害人王晨馨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向粉絲專頁詢問過是否為正品,對方說是正品,買到後有受騙感覺等語;被害人羅詩穎於警詢時證稱:網頁上記載從國外代購,且說會附上相關海外購買證明,會讓我覺得買到正品,有受騙的感覺等語(見保警卷六第3頁正反面、第17頁正反面、第31頁正反面、第90頁正反面、第113頁正反面、第122頁正反面、第159頁正反面、第171頁正反面、第189頁正反面、第202頁正反面、第216-217頁、第229頁正反面、第242頁正反面,保警卷七第97頁正反面、第113頁正反面、第173頁正反面、第196-197頁、第215頁正反面,保警卷八第3-4頁),堪認被害人於購買時均係因而誤信被告郭展緁販賣商品為真品,然上開被害人購買之商品經送鑑結果,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如扣案物表十一「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郭展緁係以佯稱有發票、刷卡紀錄等詐術,使被害人誤信為真品而購買,足認被告郭展緁所為係屬詐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無訛。
⑵被告郭展緁雖辯稱:我沒有向消費者擔保是真品,也沒
有說會附發票云云。然依被害人盧建評、陳宥霖、薛庭雅、王晨馨、林晉碩復均提出其等與粉絲專頁人員之對話紀錄(見保警卷六第26頁、第142頁、第206頁、第233頁,保警卷七第200頁),可證明粉絲專頁人員確曾向上開被害人佯稱商品有美國發票、香港正規專櫃購買證明或刷卡紀錄,再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鉑翰、莊紫涵、林時偉、林佩柔、詹智憲、林泰吉、賴秉豐、柯乃綺、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均於偵查中證稱其所接單之粉絲專頁會張貼「美國或香港專櫃代購附發票」之內容等語(見106他3705卷第74頁、第83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6頁、第98頁反面、第85頁,106偵25737卷第39頁、第34頁,106他3705卷第78頁反面、第85頁、第86頁反面),足認被告郭展緁前開所辯,顯無可採。⑶被告郭展緁雖辯稱:客戶在詢問商品時,我都會告訴大
家只要購買商品有任何疑問,我們都可以馬上退貨云云。然查,被告郭展緁既係以前揭詐術使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其行為即屬詐欺既遂,不因被害人事後認為商品有異退貨而異其既遂結果,是被告郭展緁上揭所辯,亦不足採。
5.辯護人雖為被告郭展緁辯護稱:附表三編號17、18所示之被害人張展翌、王晨馨並非在起訴書附表四所示範圍之粉絲專頁所購買等語。然查,警方係透過本案查獲之宅配貨單而循線查悉附表三編號17、18所示之被害人張展翌、王晨馨,自堪認上開被害人亦為被告郭展緁本案詐欺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罪之一部分,且此部分與本案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趙瑩潔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查:
1.被告趙瑩潔自104年10月20日起至105年12月2日警方第一次搜索止,即加入LINE群組「ACE大家庭」,群組內尚有同案被告林泰吉、江昀芳等人,而同案被告郭展緁會在群組內公告關於販賣衣服、鞋子商品事宜,要求群組內之成員申請臉書人頭帳號,或交代如何管理臉書粉絲專頁之留言等指示,可見被告趙瑩潔亦係其集團成員,知悉集團營運狀況,更何況被告趙瑩潔於105年1月4日尚傳送:公告因為新增FB名字對所有會計作帳會浪費時間,所以即日起下單資料格式改成,名子(FB名)例如趙瑩潔( 趙北鼻 )等語(見保警卷十第213頁),且於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警方第二次搜索止,被告趙瑩潔仍與被告郭展緁等人,有大量關於販賣商品事宜之對話紀錄(見保警卷十一第115-167頁),足見被告趙瑩潔於105年1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2月2日止、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止之兩段期間,均有參與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
2.被告趙瑩潔雖辯稱其僅從事事務性工作,協助被告郭展緁發放薪資云云。惟查,由被告趙瑩潔於105年11月2日用LINE向被告郭展緁傳送:ZEN褲子有女生的嗎?還是XS、S就可以。被告郭展緁傳:上衣跟褲子有SX、S、M、L、XL、X
XL、XXXL沒分男女。被告趙瑩潔傳:Ultraboot白的尺寸有29了嗎。被告郭展緁傳:有29cm等等要來PO了等語(見保警卷十第219頁反面),可見被告趙瑩潔亦有涉及販賣商品事宜,並非僅是協助發放薪資。再由被告趙瑩潔於106年8月14日至同年9月18日與吳業馳之微信對話紀錄(見保警卷十一第115頁),可知被告趙瑩潔亦會直接與被告郭展緁在大陸上游之管理人員即小吳吳業馳,討論供貨情形、退貨款項處理及成本計算方式,益徵被告趙瑩潔在本案集團角色吃重,其辯稱僅係代為發放薪資云云,顯非事實。
㈣被告林時偉、林佩柔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惟查:
1.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展緁於警詢時證稱:「(問:外圍版主共有哪些人?他們各自經營的臉書粉絲專頁名字為何?) 陳小蕾 (按:即被告陳佳溶)、詹智憲、李宗訓、 賴小靖 (本名 賴靖怡 )、念董(按:即被告吳諺承)、林時偉,其他目前忘記了。這個我不清楚,只知道林時偉的。(問:據林泰吉筆錄所稱,他指『外圍』代表你的合作夥伴,外圍的訂單會由他們的信箱發到大陸小吳那邊,由小吳那邊統一出貨,小吳那邊會將錢統一交給郭展緁,郭展緁收到錢之後,會由趙瑩潔計算完外圍紅利,用現金支付給外圍;外圍客人的退貨也是統一退到郭展緁的倉庫;外圍擁有自己獨立的賣場,擁有獨賣的商品,可以用年齡層或客群去做區分。並指稱外圍有阿憲(旗下有UMI)、北鼻(旗下有艾瑪、柯乃)、小蕾、宗訓、念董、 古馳 (旗下有麗莎)等人,是否屬實?)是。」等語(見保警卷一第45-46頁),足認被告林時偉為被告郭展緁外圍版主之一。另被告林時偉於警詢時自承:「(問:是否要支付成本給廠商,如何支付?)郭展緁說他會處理。(問:承上,郭展緁如何支付你紅利,你如何支領?)郭展緁會親自拿給我,有時會放在他家的管理室,我再過去拿。(問:依郭展緁手機LINE對話紀錄,趙瑩潔有提到外圍和郭展緁的利潤都3至5成,可以應付,古馳〔按:即被告林時偉〕的2成一定會不夠,為何你說你只有領1%,如何解釋?)我應該是拿1成(下略)。」等語(見保警卷四第117-118頁),可知被告林時偉基本上是以販賣收入之1成為其利潤。而依照被告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等接單手於警詢時所述,其等計薪方式原則上是以每月固定底薪計算,並非如同被告林時偉所述並無底薪,而是以販賣收入之固定成數計算,足認被告林時偉並非受僱於被告郭展緁擔任接單手,是被告林時偉確為被告郭展緁所指稱之外圍版主之一,堪以認定。而被告林佩柔為被告林時偉之配偶,且亦自承係透過被告郭展緁而於臉書粉絲專頁回覆私訊、接單、報價、退貨等事宜等語(見106他3705卷第95頁反面),堪認被告林時偉、林佩柔實際上是共同處理外圍版主事務。
2.依照被告郭展緁、趙瑩潔、林時偉、林佩柔於LINE「VR46駭客粉專群組」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林時偉曾於105年8月2日在群組中詢問:若客人要求看MotoGO衣服吊牌正反面,要如何回答?其中群組成員「 林柏榮 」即回覆「跟他說,商品皆在美國motogostore,所以可能無法提供產品其他細圖照片」,被告林時偉則回覆「好的」(見保警卷十第215頁反面),其後,被告林佩柔於105年8月16日在群組中詢問「8/12訂購的可以退嗎?第四天了」,被告郭展緁則回覆「要問微信出貨沒,應該來得及,取消訂的word會弄嗎」,被告林佩柔又回覆「那我先跟客人說我先查一下,我會用word檔,我怕小吳出貨了。客人訂單是G00000000,我要如何問是否出貨了」,被告郭展緁回覆「到微信問,給他訂單編號跟名字,說出貨了沒,客人要取消,你的微信id」,待被告林佩柔告知微信帳號後,被告郭展緁即回覆「小吳等等會加你微信,客服下午1點上班,有問題可以問他」等語(見保警卷十第215頁反面),另依被告林時偉於警詢時自承「郭展緁說商品都是從大陸出貨」等語(見保警卷四第115頁),可知被告林時偉、林佩柔對顧客雖均稱商品皆在美國motogostore或美國當地專櫃云云,然其等均明知商品實際上是由中國大陸出貨,則被告林時偉、林佩柔顯已能發覺商品來源有異,應非合法正品。況且,商品若為合法代購,當顧客要求看吊牌正反面時,正常代購業者亦可代為前往商店拍照後傳給顧客,以消除顧客之疑慮,然群組內卻是要求被告林時偉以話術推託,足見被告林時偉、林佩柔早能察覺販賣商品之來源顯有可疑。
3.更何況,被告林佩柔於105年9月12日在上開群組曾問「我們可以把motogp官網,當天代購的刷卡三聯單正本及發票,能修改一下,因為有客人拿這些字在抓點」,被告郭展緁則回覆「目前只有發票,如果需要刷卡三聯單也可以做,要附上嗎」,被告林佩柔回覆「可以改成-美國專櫃當天代購收據與刷卡單」,其後又傳送「救命話我把它改成,代購商品皆有美國當地專櫃所開出的收據。完成出貨時,將會在貨物內附上專櫃收據。收據中的品項及金額是符合您所購買的金額,美國專櫃motogp代購,非台灣公司貨,有任何疑慮請勿下單」(見保警卷十第216頁),被告林佩柔於105年10月7日復在群組內傳送「後來改版的刷卡單(英文版的)客人相信ok」(見保警卷十第216頁反面),於105年11月18日又在群組內傳送「 小吳剛剛 說這件目前無法出貨了,因為廠商昨天出貨時,整批被查扣走了」,被告郭展緁回覆「我問,剛剛有問工廠,12/18能出貨,我建議等12/3-5再把廣告打開」等語(見保警卷十第216頁);然而,如果是合法代購商品行為,刷卡單豈能容任被告林佩柔自行隨意改版,被告林佩柔又何須擔心「改版後之刷卡單」無法取信顧客,可見被告林佩柔明確知悉被告郭展緁提供之商品並非合法代購。另被告郭展緁於105年9月22日曾在群組內傳送「我們有大陸的辦公室驗貨員,其實就會挑出很多有問題的商品,不過以我以前的經驗,真正要留意的不是賣公司貨的粉專,而是跟我們競爭的水貨粉專,因為買正貨的人,被你的廣告打到是不會理我們,但如果一樣是低價的廣告打到,客人就會被搶走(下略)」等語(見保警卷十第216頁),而被告林時偉、林佩柔復均不否認曾在群組中閱讀上開訊息(見保警卷四第115、159頁)。然而,若是合法代購,理應由美國專櫃直接運回臺灣販賣即可,自無需多此一舉,先將商品運至中國大陸後,再由中國大陸出貨,況且合法代購之正品如有瑕疵,顧客大可透過商品保固機制直接退換貨,僅有品質參差不齊之仿冒品才有必要「驗貨」,在在顯示被告林時偉、林佩柔知悉被告郭展緁提供之商品非美國專櫃直接輸入之正品,而是由中國大陸工廠製造。是以,依照上開群組對話,被告林時偉、林佩柔顯知被告郭展緁供其等販賣之商品是來自中國大陸,並非正品,卻仍編造「美國專櫃motogp代購」之救命話術,則被告林時偉、林佩柔在臉書粉絲專頁上販賣該等商品,自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㈤被告詹智憲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惟查:
1.證人即同案被告趙瑩潔於偵訊時證稱:阿憲是我老公的老朋友詹智憲,他從很小就認識我先生,他算組長,他自己有自己的部門,有點像賴秉豐,負責一部分,詹智憲一樣是由我們發紅利給他,他沒有固定薪水,因為沒有上下班時間,他就是自己想做就做等語(見106偵25737卷第30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展緁於警詢時證稱:外圍板主有 陳筱蕾 、詹智憲、李宗訓、賴小靖(本名賴靖怡)、念董、林時偉,其他目前忘記了;外圍的紅利計算是小吳會傳帳單過來,就會顯示外圍的紅利每筆是多少,我不清楚小吳如何與外圍拆帳;李宗訓、詹智憲他們有各自經營的粉絲團等語(見保警卷一第49頁正反面、第50頁),足認被告詹智憲確實為外圍板主之一,並非以固定薪水方式支領報酬。再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鉑翰(原名 莊元泰 )、莊紫涵、莊銥覲、陳麗安、謝宛臻於LINE「阿法狗信徒教團」群組內,於105年10月27日曾有如下對話(見保警卷十第215頁):莊鉑翰:阿憲94狂謝宛臻: 阿線 (按:阿憲)的粉絲團?有網址嗎莊鉑翰:ASCLUB,FB搜尋謝宛臻:原來那是阿線(按:阿憲)的莊鉑翰:他這個一天也有上百單,應該不只(中間略)謝宛臻:一個粉專嗎莊鉑翰:兩個,他有兩個都被我找到了(中間略)謝宛臻:他有請人嗎,他不可能用跟我們一樣的價錢
阿,他成本沒那麼低,他算下線(中間略)謝宛臻:所以光 阿線納編 (按:所以光阿憲那邊),郭
歌就有一定的亮了(按: 郭哥 就有一定的量了),賣他=我們賣客人阿另依照被告詹智憲與被告趙瑩潔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詹智憲曾傳送「這款短t之前有po過也不好賣」給被告趙瑩潔,被告趙瑩潔則回覆「所以你有的也不太好賣」、「大家賣的好像不一樣」、「你跟小郭po一樣,可是也都賣不一樣」,被告詹智憲則回覆「對啊,一定都會不樣」、「就算妳好賣的東西,我po也不一定就會好賣」(見保警卷十一第24頁),且被告詹智憲亦未否認上開內容為其與被告趙瑩潔之對話(見保警卷四第227頁),在在足證被告詹智憲所經營之「ASCLUB」粉絲專頁係由其獨立運作,由被告郭展緁賣斷商品給被告詹智憲後,再由被告詹智憲獨立對外販賣,是被告詹智憲辯稱其僅是受僱被告郭展緁兼職處理訂單云云,即無可採。
2.被告詹智憲雖否認知悉其販賣商品為仿冒品,然被告趙瑩潔於106年9月11日與被告詹智憲有如下LINE對話:
趙瑩潔:你包包賣哪款啊詹智憲:他也有賣
(傳送臉書粉絲專頁CaptainLife代購相簿專區之包包圖片)後背包,他是賣3600買一送一我是單一個賣趙瑩潔:我po過怎麼不好賣詹智憲:同款嗎?
後背包前一陣子才出ㄟ趙瑩潔:很像的
舊款素的覺得你那有些東西可以賣找到再給你詹智憲:這款也是素的
什麼東西?趙瑩潔:有時候我看到好看的
可是我粉專已經賣root跟其他東西,客群好像不一樣了(傳送皮夾及後背包之圖片)詹智憲:你有在賣皮夾喔
好賣嗎?趙瑩潔:我用加購的,有時候做活動
有的我不適合買就沒po以後有看到啥順便po給你,要不要po都好你自己選好了詹智憲:ok趙瑩潔:像他包包也沒很賣詹智憲:妳都是看那些微信的嗎?趙瑩潔:你賣比較好
他很多廠商也我給他我以前跟小蕾有很多家現在幾乎都出我那些微信廠商的淘寶沒東西詹智憲:對啊,我也都是只能看微信
可是就比較貴另被告詹智憲於警詢時亦未否認上開內容為其與被告趙瑩潔之對話(見保警卷四第226-227頁),而由上開內容可知,被告詹智憲不僅會和被告趙瑩潔討論關於如何販賣商品,甚至於對話中自承「我也都是只能看微信」等情,足認被告詹智憲知悉其販賣商品來源為中國大陸,且是在微信通訊軟體上瀏覽貨源;再參以被告趙瑩潔於106年9月19日曾傳送「警察來家抄」、「東西都沒收了」、「先不要打電話」等LINE訊息給被告詹智憲(見保警卷十一第24頁),而106年9月19日正好為警方前往被告郭展緁、趙瑩潔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住處執行搜索,並在現場扣押相關商品之日期,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物品筆錄、目錄表及收據在卷可佐(見保警卷八第39-42、64-71、96-101頁)。衡情若被告詹智憲僅是單純兼職受僱於被告郭展緁為其處理訂單,對於被告郭展緁、趙瑩潔販賣仿冒品一事均不知情,被告趙瑩潔何須於警方到場搜索扣押後,第一時間傳訊通知被告詹智憲,是由被告趙瑩潔與被告詹智憲上開對話,可見被告詹智憲確為被告郭展緁、趙瑩潔所述之外圍板主,且對於其透過被告郭展緁所取得並在臉書粉絲專頁上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等情,均有認知,自堪認定其所為構成加重詐欺取財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
3.附表四編號21至23所示臉書粉絲專頁「ASCLUB」、「A
CLUBS」、「SHOW」係由被告詹智憲接單等情,業據被告詹智憲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194頁),而被告詹智憲所販賣商品來源實際上為中國大陸,亦經本院說明如前,然「AsClubs」、「AsClub」粉絲專頁竟向消費者佯稱「商品都有付香港的發票以及刷卡三聯單」、「商品都有付美國的發票以及刷卡三聯單」,有被害人盧建評、薛庭雅、傅康娜所提出之臉書對話翻拍照片在卷可查(見保警卷六第8、208頁,保警卷七第5頁),足認被告詹智憲係以佯稱提供發票及刷卡三聯單之方式,使被害人誤信所購買到之商品為國外平行輸入之正品,並因而付款購買,是被告詹智憲有無實際交付商品,又是否會應消費者之申請而如期退款,均無礙於其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㈥被告吳諺承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惟查:
1.被告吳諺承於偵訊時坦承:臉書粉絲專頁「MO6UE」是我105年8月間成立的,販賣Adidas、NIKE等運動品牌的鞋子與衣服,我們接單後,打成word檔,然後寄到郭展緁給我的LINE還是微信的個人帳號,我是傳給Amo(按:即被告林泰吉),然後郭展緁會通知出貨部門出貨,我知道的部分是以黑貓貨運行用貨到付款方式寄貨,貨源是郭展緁,郭展緁的貨源我不知道,紅利是郭展緁每星期會結算給我,他跟我說成本是多少,我的利潤是我的售價減掉成本,至於郭展緁給我的成本他有沒有賺,我並不清楚,我沒有底薪,趙瑩潔會將每星期的紅利寄EXCEL檔給我核對,並在LINE或微信告知紅利金額等語(見106他3705卷第10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展緁於警詢時證稱:外圍板主有陳筱蕾、詹智憲、李宗訓、賴小靖(本名賴靖怡)、念董(按:即被告吳諺承)、林時偉,其他目前忘記了等語(見保警卷一第49頁正反面)相符,足認被告吳諺承所經營之「MO6UE」粉絲專頁係由其獨立運作,由被告郭展緁賣斷商品給被告吳諺承後,再由被告吳諺承獨立對外販賣。
2.被告吳諺承雖否認知悉其販賣商品為仿冒品,惟被告吳諺承與被告郭展緁曾有如下LINE對話:
※105年8月22日郭展緁:建議你,整個賣場獨賣Y-3所有商品,除了鞋
全部都賣,因為你有Y-3的顧客群會比較快吳諺承:好,等等來找圖郭展緁:(傳送Y-3外套、上衣圖片2張)訂做1200,2
件拿現貨1600,2件,建議找有現貨的,可以先po先賣。全部改成推薦文連結短網址相簿,詳細販售內容打在相簿裡面。
吳諺承:好。
※105年10月9日吳諺承:上次問的Adidas外套有了嗎,好像看到粉專在
賣郭展緁:你有淘寶的截圖嗎,因為目前都很貴,對方賣
多少吳諺承:(傳送AdidasZEN外套圖片1張)正品訂價3680,如果打這樣他一件應該1800。
郭展緁:目前我可壓到2件2400,讓你獨賣,目前只有黑跟白,深藍沒有。
吳諺承:OK郭展緁:還有褲子,黑跟白2件1200,這是原標原吊牌最好品質。
吳諺承:一PO立刻賣,廣告要給他催瑞了。
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吳諺承不僅能掌控其臉書粉絲專頁欲販賣之商品種類、客群,甚至可和其貨源即同案被告郭展緁討論成本、售價,且由被告吳諺承於對話中曾提及「正品訂價3680,如果打這樣他一件應該1800」,及被告郭展緁曾提及「這是原標原吊牌最好品質」,被告吳諺承則回應「一PO立刻賣,廣告要給他催瑞了」,衡情若是原廠正品之出廠品質理應一致,僅有仿冒品才有坊間所謂高仿、低仿不同品質之差別,顯見被告吳諺承知悉被告郭展緁提供給其販賣之商品來源為仿冒品,是被告吳諺承推諉辯稱不知商品為仿冒品云云,實無可採。
㈦被告林泰吉、江昀芳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查:
被告林泰吉、江昀芳於審理時均坦承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且被告林泰吉於偵訊時坦承知悉被告郭展緁所販賣商品為仿冒品(見106他3705卷第87頁反面),而由被告江昀芳於105年10月17日與被告林佩洵如下LINE對話(見保警卷十第236頁):
江昀芳:我忘記跟你說我們是賣什麼東西了,不能說公司
粉絲團出去喔,這樣你會有事,有人問你你就說你是會計助理對帳而已。
林佩洵:那是什麼東西江昀芳:你要白話還是修飾過的?林佩洵:白話江昀芳:假的、水貨,這樣懂嗎,所以別透露說你公司賣
什麼做什麼被告江昀芳明顯知悉被告郭展緁所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品,是被告林泰吉、江昀芳既均明知被告郭展緁係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商品,竟仍參與其中接單、會計之分工,而成為被告郭展緁犯罪計畫之一部分,自應與被告郭展緁共負加重詐欺取財罪責,其等辯稱僅是按照被告郭展緁指示行事,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犯意云云,洵無可採。
㈧被告賴秉豐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惟查:
1.被告賴秉豐於偵訊時坦承:我於105年9月1日開始受僱於郭展緁,負責網拍接單手,負責訊息回覆和接單,薪水每個月3萬5000元,紅利就是業績的1%,每賣出1件抽1%等語(見106偵25737卷第38頁反面),且由被告賴秉豐被查扣手機資料中,可知被告賴秉豐不僅會整理被告郭展緁所屬員工之班表,且亦有回答其餘員工所詢問商品庫存之問題,甚至有指示其他員工如何應對顧客之權限,有被告賴秉豐手機對話紀錄可佐(見保警卷十一第54-60頁),足認被告賴秉豐辯稱其僅是幫忙記帳云云,殊無可採。
2.被告賴秉豐有加入LINE群組「ACE大家庭」,該群組為公事討論及公布工作內容的地方等情,業據被告賴秉豐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保警卷二第130頁),而被告郭展緁曾於105年4月9日在「ACE大家庭」LINE群組內,傳送「公告:武士鞋3代官方版霧面條的已叫工廠特別訂做500雙,14-15天後全面改版」之訊息(見保警卷十第212頁),是被告賴秉豐於警方105年12月搜索前,應足以查悉被告郭展緁所販賣之商品疑似為非法仿製之物品。況被告賴秉豐於警詢時自承其於警方105年12月4日執行搜索後,仍繼續受僱被告郭展緁等語(見保警卷二第132頁),衡情一般人見警方上門搜索扣押相關商品,自應對於該商品是否合法一事有所懷疑,況被告郭展緁先前曾在群組內公告上開訊息,則被告賴秉豐仍繼續受僱被告郭展緁為其處理販賣商品事宜,自屬有違常情。被告賴秉豐雖辯稱:搜索後被告郭展緁沒有被起訴、被定罪,所以他說他的東西不是仿冒品,是正常合法的云云(見保警卷二第132頁),然被告賴秉豐於偵訊時已自承:郭展緁的商品來源是中國大陸,我不知道他向誰買,多少錢購入我也不知道,郭展緁之前說商品是有人過外代購,會有老闆安排商品出入,說我不用擔心,只要接單就好,郭展緁沒有提示給我看商品是正品的證明,他說東西會附上專櫃的刷卡明細,我想應該沒有問題,粉絲專頁的物品價格比市價便宜,郭展緁有說是過季或OUTLET,但是我做到後面,客人反應商品不太一樣,可能有問題,和專櫃的正貨有差,郭展緁就說是瑕疵,直接退換給客人,我就有感覺是仿冒品等語(見106偵25737卷第38頁反面-39頁),足認被告賴秉豐早已察覺被告郭展緁所販賣之商品並非正品,況以被告賴秉豐於偵訊時自陳:我大學畢業,做過園區技術員、工程師,工作10年了等語(見106偵25737卷第39頁),顯見被告賴秉豐並非毫無社會歷練之人,則被告賴秉豐既知警方曾上門搜索扣押商品,且其已發現商品與正品有異,卻又毫無憑據相信被告郭展緁並繼續為其工作,實與常情有違,自難採信。㈨被告柯乃綺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惟查:
1.被告柯乃綺於偵訊時坦承:我從105年4月開始受僱郭展緁、趙瑩潔,做到現在,我幫他們算每個月的薪水,之後幫他們在粉絲團接單,就是服務客人,如果客人要訂,要留下對方的收件資料,我再pass我LINE裡面「北鼻訂單區」,我只要傳上去就好了等語(見106偵25737卷第33頁反面),且由被告柯乃綺被查扣手機資料中,可知被告柯乃綺亦會與被告趙瑩潔聯繫顧客訂單事宜(見保警卷十一第60頁反面-65頁反面),足認被告柯乃綺辯稱其僅是幫忙整理文書檔案云云,殊無可採。
2.被告柯乃綺於106年9月18日曾傳送LINE訊息詢問被告趙瑩潔「客人剛拿到貨,下水洗後整個變形,跟上次一樣退一半嗎」,被告趙瑩潔回覆「好,退一半。正品也會拉長,我自己買過,不過他靠杯就退一半給他」,被告柯乃綺則回覆「OK」(見保警卷十一第65頁反面),由被告趙瑩潔回覆「正品也會拉長」等語,可知被告趙瑩潔、柯乃綺均明知販賣之商品並非正品。被告柯乃綺雖辯稱:我上開與被告趙瑩潔的對話,也是被警方查獲前幾天而已,我真的不知道是仿品云云(見106偵25737卷第35頁),然依照被告柯乃綺於偵訊時自承:郭展緁跟趙瑩潔都跟我們說是正品,是美國代購,都有附專櫃的收據等語(見106偵25737卷第34頁),可知被告柯乃綺認為商品為正品之理由,乃是聽信被告郭展緁、趙瑩潔所述商品是美國代購,且有專櫃云云,然被告柯乃綺早於106年5月31日,卻傳送LINE訊息給被告趙瑩潔「OK。小吳他們叫的貨(AF、大馬)不是跟你給我的廠商叫嗎?因為有幾款,你給我的廠商都是有貨的,但給客人都是缺貨通知」,被告趙瑩潔回覆「你有問廠商吧?我跟小吳說」、「廠商有的也會缺貨,新款的比較缺,叫客人換貨出一件,可以問廠商哪幾本相簿的比較不缺」(見保警卷十一第65頁),倘被告柯乃綺確實認知商品均是從美國代購,何以其與被告趙瑩潔之對話中,被告柯乃綺竟對被告趙瑩潔說「小吳他們叫的貨(AF、大馬)不是跟你給我的廠商叫嗎?因為有幾款,你給我的廠商都是有貨的」等語,更何況被告趙瑩潔上開回覆「好,退一半。正品也會拉長,我自己買過,不過他靠杯就退一半給他」時,被告柯乃綺僅是輕描淡寫回覆「OK」,顯然被告柯乃綺早已知悉商品並非正品,是被告柯乃綺辯稱其以為商品是美國代購所以是正品云云,無非卸責之詞,洵難採信。
㈩被告吳湘瑀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惟查:
被告吳湘瑀有加入LINE群組「ACE大家庭」,被告郭展緁會在該群組內指示大家工作等情,業據被告吳湘瑀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保警卷三第77頁),而被告郭展緁曾於105年4月9日在「ACE大家庭」LINE群組內,傳送「公告:武士鞋3代官方版霧面條的已叫工廠特別訂做500雙,14-15天後全面改版」之訊息(見保警卷十第212頁),是被告吳湘瑀於警方105年12月搜索前,已足以查悉被告郭展緁所販賣之商品可能為非法仿製之物品。況被告吳湘瑀於偵訊時供稱:我受僱郭展緁第一段期間是105年9月底到105年12月2日,警察有來搜索,當天我在家裡,不知道發生什麼狀況,「 阿賴 」有LINE我們說在家待命,之後做到106年9月19日,當天公司又發生事情,我找不到「阿賴」跟郭展緁,我負責接單手,主要是在臉書粉絲專頁回答客人問題,客人下單就負責處理,把下單資料做成WORD檔,一開始是交給林泰吉,之後是交給「阿賴」等語(見106他3705卷第77頁反面),可知被告吳湘瑀確有參與被告郭展緁在臉書粉絲專頁中販賣商品之行為。又被告吳湘瑀於警詢時坦承:我於105年12月警方執行搜索後,繼續受僱於郭展緁協助販售仿冒商品,搜索後,郭展緁群組聯絡改用微信,並要求我們要按時刪訊息,但我沒有固定刪訊息,因為有些訊息是排班表,我有想過警方搜索可能公司有違法,但為了工作要養家只好繼續留任工作;105年12月2日第一次出事後我就知道公司是賣仿冒品了等語(見保警卷三第78、80頁,106他3705卷第78頁反面),可見被告吳湘瑀早已知悉其擔任接單手為被告郭展緁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商品無訛,是其於審判中改口辯稱其不知道是仿冒品云云,殊無可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
1.被告郭展緁、趙瑩潔、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詹家豪、林時偉、林佩柔、詹智憲、李宗訓、陳佳溶、吳諺承、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等20人(下稱被告郭展緁等20人),就附表三編號2至4、8至10、13至19部分,係三人以上共同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臉書粉絲專頁,於該平台刊登販賣仿冒商品之不實訊息,向任何瀏覽該等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訊息而施以詐術,致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後而購買,是核被告郭展緁等20人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至被告郭展緁等20人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及就販賣扣案物表三編號1至26、32、33、37至40、42、44、45、47至49、52至58號所示之物予不知名消費者部分,則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2.被告郭展緁、趙瑩潔、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林時偉、林佩柔、詹智憲、陳佳溶、吳諺承、吳湘瑀等12人(下稱被告郭展緁等12人),就附表三編號24、25、28至30、32部分,亦係三人以上共同以上述方式向公眾散布而對其等施以詐術,致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後而購買,是核被告郭展緁等12人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至被告郭展緁等12人就附表三編號26、27部分及就販賣扣案物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七編號1、3至5、7至12所示之物予不知名消費者部分,則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3.被告郭展緁等20人自其等參與本案時起至105年1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被告郭展緁等12人自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其等分別於上開期間內意圖販賣而持有、並透過網際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按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
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被告郭展緁等20人自其等參與本案時起至105年1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被告郭展緁等12人自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於各自之參與期間均應與其他成員就加重詐欺取財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㈢關於罪數關係之認定:
1.被告郭展緁等20人自其等參與本案時起至105年1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均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罪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郭展緁等20人雖有上開事實欄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然被告係基於單一銷售上開仿冒商品之意思決定,於密接時間上網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向公眾散布並對其等施以詐術之行為,被告行為時間緊密,犯罪類型相同,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核為包括一罪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處罰。
2.被告郭展緁等12人自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均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罪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郭展緁等12人就此部分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承同上理由,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處罰。
3.被告郭展緁等12人自其等參與本案時起至105年1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及自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犯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4.被告郭展緁、趙瑩潔、詹智憲、李宗訓、陳佳溶之辯護人雖主張:依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43號、74年度台上字第6624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8號判決,因販賣仿冒商品本身即有詐欺性質在內,故不會再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云云。惟查,依照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8號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甲、程序部分」、「壹、本件起訴及上訴範圍」所載,該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範圍僅有行為人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部分,故該判決認定之事實即與本案有異,尚難比附援引。況且,依照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期判決,行為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佯以正品而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77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6號、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關於詐欺罪部分及商標法關於販賣仿冒商品罪部分,迭經修法,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43號、74年度台上字第6624號判決時,刑法尚未增訂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是本案自應適用最高法院近期見解,以符最新立法意旨。從而,辯護意旨主張販賣仿冒商品本身即有詐欺性質在內,故不會再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云云,即無可採。
㈣爰審酌被告郭展緁等20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販賣侵
害商標權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並以佯稱上開商品均為正品之方式施行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造成被害人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郭展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中智簡字第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犯行,毫無悔意;另參酌被告郭展緁等20人參與期間、擔任角色、分工情節各有不同,衡以被告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李宗訓、陳佳溶、陳麗安、謝宛臻均全部認罪,被告郭展緁、趙瑩潔、林泰吉、江昀芳均部分認罪,被告林時偉、林佩柔、詹智憲、吳諺承、賴秉豐、柯乃綺、吳湘瑀均否認犯罪,其等犯後態度亦有差異,兼衡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七第371-41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衡酌被告郭展緁等12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㈤被告趙瑩潔、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詹家豪、
林佩柔、李宗訓、陳佳溶、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詹智憲、柯乃綺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有上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38-294頁),茲考量其等前無重大犯罪紀錄, 素行 尚可,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如令其入監執行,對其等人格、家庭及將來對社會之適應,未必能有所助益,是認上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各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為促使上開被告日後遵守法律,本院認除上揭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以免其心存僥倖,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並參酌其等各自參與犯罪情節之輕重,命其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時數(至於義務勞務之執行方法,核屬執行事項,應由檢察官執行),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上開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㈥至被告郭展緁、林時偉、吳諺承雖均請求從輕量刑,然被告
郭展緁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時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確定,緩刑期間至105年7月3日屆滿,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至111年5月6日屆滿,有上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郭展緁、林時偉均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要件,均不得宣告緩刑。況且,被告郭展緁於本案為發起、指揮、主導之地位角色,參與情節至為重大,而被告吳諺承則屬外圍集團之主要負責人,參與情節非輕,犯後復均無坦白認罪而得由本院考量其犯後態度而予從輕量處之情形,亦不宜宣告緩刑。
五、沒收:㈠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
年7月1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12月14日施行,是關於沒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特別規定,關於其他沒收之規定,則回歸適用現行刑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侵害商標權商品: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
1.扣案物表三編號1至26、32、33、37至40、42、44、45、47至49、52至58號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七編號1、3至5、7至12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各如扣案物表三、五、七所示之鑑定報告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2.扣案物表十一所示之物,亦有如扣案物表十一所示之鑑定報告可佐,堪認該等物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雖其中編號1、3、7至9、11、13、14、18、20至22部分,被害人並未提供全部商品進行鑑定,然被害人所提供商品部分,均經鑑定認屬仿冒商品,自堪認被害人該次購得之商品均應屬侵害商標權商品無訛(編號7被害人陳宥霖係與編號6被害人呂坤興合購)。從而,扣案物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過去向來採取共犯連帶說,業於最高法院於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其餘有關沒收物部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本案被告郭展緁為集團首腦,負責取得供販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則就上開應依商標法第98條沒收之物,自均應於被告郭展緁各該犯罪主文項下併予諭知沒收及追徵。
㈢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郭展緁部分:⑴至105年1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扣案物表三編號1至26、
32、33、37至40、42、44、45、47至49、52至58號所示之物,為警方第一次搜索(即105年12月4日)時所扣得之物,且經鑑定屬於仿冒商品,業如前述;另依被告郭展緁於審理時所述,上開物品均為顧客退貨後暫寄放於倉庫保管之物(見本院卷七第127頁),足認上開物品係被告郭展緁所販賣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被告郭展緁雖辯稱顧客退貨之物品均會退款給顧客云云,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郭展緁業已將上開物品之貨款均退還予各該顧客,仍應依法沒收其犯罪所得。然因被告郭展緁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爰以對被告郭展緁最有利之方式,審酌被告郭展緁自述其商品售價大約為市價2折左右,兼衡各該商標權人於鑑定報告中所估算之市價,估算被告郭展緁此部分犯罪所得為190萬5404元,應在被告郭展緁附表六編號1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自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扣案
物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七編號1、3至5、7至12所示之物,為警方第二次搜索(即106年9月19日)時所扣得之物,且經鑑定屬於仿冒商品,業如前述;另依被告郭展緁於審理時所述,上開物品亦為顧客退貨後暫寄放於倉庫保管之物(見本院卷七第130、132頁),足認上開物品係被告郭展緁所販賣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郭展緁業已將上開物品之貨款均退還予各該顧客,仍應依法沒收其犯罪所得。然因被告郭展緁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爰以同上方式,估算被告郭展緁此部分犯罪所得為6萬6376元,應在被告郭展緁附表六編號2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被害人被詐欺支付價金部分:就附表三編號2至4、8至10
、13至19所示之被害人因被詐欺而購買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價金2萬1256元(計算式:1800+1380+1480+1200+499+499+3200+1800+998+1800+1700+1700+3200=21256),應在被告郭展緁附表六編號1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就附表三編號24、25、28至30、32所示之被害人因被詐欺而購買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價金9790元(計算式:1330+1800+1800+2160+1080+1620=9790),應在被告郭展緁附表六編號2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如附表三編號4之黃鈺鈞雖已與被告莊銥覲和解,有和解同意書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七第569頁),然此與被告郭展緁無關,基於澈底沒收犯罪所得之刑法意旨,仍應依法沒收被告郭展緁此部分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⑷公訴意旨雖聲請沒收被告郭展緁犯罪所得共8070萬2255
元,然不能證明被告郭展緁所使用帳戶中所有匯入金額均為其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所得,尚難逕予沒收。⑸綜上,被告郭展緁就附表六編號1部分應沒收犯罪所得19
2萬6660元(計算式:0000000+21256=0000000),就附表六編號2部分應沒收犯罪所得7萬6166元(計算式:66376+9790=76166),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趙瑩潔、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詹家豪、林時偉、林佩柔、詹智憲、李宗訓、陳佳溶、吳諺承、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吳湘瑀、陳麗安、謝宛臻部分:公訴意旨就上開被告雖聲請各沒收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然審酌上開被告如起訴書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尚包含其等勞務所得,且不能證明全數為其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所得,另被告莊鉑翰、莊紫涵、莊銥覲、林佩洵、詹家豪、林時偉、林佩柔、詹智憲、李宗訓、陳佳溶、林泰吉、江昀芳、賴秉豐、柯乃綺、陳麗安、謝宛臻均已與商標權人阿迪達斯公司、阿迪達斯 國際 行銷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力霸克國際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盧克提卡集團公司、歐克利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成立調解或和解,認倘就首揭被告再予宣告沒收如起訴書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容有過苛之虞,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犯罪所用之物: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1.扣案物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二編號1、3、4所示之物、扣案物表四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郭展緁所有,且供本案使用之物(見本院卷七第124、128頁),應於被告郭展緁附表六編號1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扣案物表五編號22至24、30、31、3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郭展緁所有,且供本案使用之物(見本院卷七第130頁),應於被告郭展緁附表六編號2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2.扣案物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二編號2所示之手機1支,均為被告林泰吉所有,且供本案使用之物(見本院卷七第124-125頁),應於被告林泰吉附表六編號21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3.扣案物表二編號2所示手機3支,分別為被告江昀芳、莊鉑翰、林佩洵所有,且供本案使用之物(見本院卷七第125頁),應於被告江昀芳、莊鉑翰、林佩洵附表六編號23、
5、8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4.扣案物表八編號5至7所示之物,為被告賴秉豐所有,且供本案使用之物(見本院卷七第130、133頁),應於被告賴秉豐附表六編號26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5.扣案物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柯乃綺所有,且供本案使用之物(見本院卷七第133頁),應於被告柯乃綺附表六編號28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㈤其餘扣案物:
1.扣案物表三編號27至31、34至36、41、43、46、50、51、
59、60所示之物,卷內並無證據足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不予宣告沒收。
2.其餘未經本院諭知沒收之物,或為本案之證物,或與本案無關,然均非違禁物,亦非依法應予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展緁等20人就附表三編號1、6、7、11
、12、20至22部分,被告郭展緁等12人就附表三編號5、23、26、27、31、33部分,亦均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或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另涉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另被告郭展緁等20人自其等參與本案時起至105年1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除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外,尚至少有1名被害人,應再成立1個加重詐欺取財;被告郭展緁等12人自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除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外,尚至少有1名被害人,應再成立1個加重詐欺取財等語。㈡經查:
1.附表三編號1被害人 黃俊憲 部分:依照證人即被害人黃俊憲於警詢時證稱:「(問:以此價錢購得此商品,你認為該商品是真品或仿冒品?)仿冒商品。」、「(問:該商品若經鑑定是仿冒商品,你是否要對販售人提出詐欺告訴?)我現在尚考慮中,容我日後再決定。」(見保警卷五第233頁),可知被害人黃俊憲認知其所購買之商品即為仿冒商品,並無誤信該商品為真品而陷於錯誤之情形,則因被害人黃俊憲並未陷於錯誤,被告郭展緁等20人就此部分即不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然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惟此原應諭知無罪部分與被告郭展緁等20人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2.附表三編號6告訴人高德芸部分:告訴人高德芸雖於警詢時陳述有提出Nike商標鞋子1雙供警方扣案(見保警卷六第60頁),然卷內並未找到該物品之扣押筆錄或保管收據,且該物亦未經鑑定為仿冒商品,即難認定被告郭展緁等20人符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施用詐術之構成要件,是被告郭展緁等20人就此部分即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此原應諭知無罪部分與被告郭展緁等20人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3.附表三編號7被害人 林其明 、編號11告訴人朱高毅、編號12告訴人姜慧英、編號20被害人 劉中安 、編號22告訴人張妙慈部分:上開告訴人或被害人均未提出其等所購買之商品供警方扣案及送鑑定,無從認定其等所購買商品為仿冒商品,即難認定被告郭展緁等20人符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施用詐術之構成要件,是被告郭展緁等20人就此部分即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此原應諭知無罪部分與被告郭展緁等20人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4.附表三編號21告訴人楊雅婷部分:告訴人楊雅婷雖有提出POLO商標衣服3件供警方扣案(見保警卷五第66頁),然該等扣案物並未經鑑定為仿冒商品,即難認定被告郭展緁等20人符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施用詐術之構成要件,是被告郭展緁等20人就此部分即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此原應諭知無罪部分與被告郭展緁等20人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5.附表三編號5告訴人林汧部分:告訴人林汧雖有提出Van商標外套2件供警方扣案(見保警卷五第55頁),然該等扣案物並未經鑑定為仿冒商品,即難認定被告郭展緁等12人符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施用詐術之構成要件,是被告郭展緁等12人就此部分即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此原應諭知無罪部分與被告郭展緁等12人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6.附表三編號23被害人 卓佳君 、編號31被害人 邱靖庭 、編號33被害人 林孟新 部分:上開被害人並未提出其所購買之商品供警方扣案及送鑑定,無從認定其所購買商品為仿冒商品,即難認定被告郭展緁等12人符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施用詐術之構成要件,是被告郭展緁等12人就此部分即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此原應諭知無罪部分與被告郭展緁等12人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7.附表三編號26告訴人黃虹雯部分:證人即告訴人黃虹雯於警詢時證稱:「(問:你那時候拿到商品有無受騙的感覺?)那時候沒有。(問:現在有無受騙的感覺)現在有。」、「(問:以此價錢購得此商品,你認為該商品是真品或仿冒品?)仿冒商品。」(見保警卷七第129-130頁),是告訴人黃虹雯於購買時應已認知其所購得之商品為仿冒商品,故證稱其當下並無受騙感覺,則因告訴人黃虹雯並未陷於錯誤,被告郭展緁等12人就此部分即不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然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惟此原應諭知無罪部分與被告郭展緁等12人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8.附表三編號27告訴人顏秀慧部分:證人即告訴人顏秀慧於警詢時證稱:「(問:當初收到該商品時,有無想過是仿冒商品?)沒有。(問:你認為該商品品質如何?)因為是幫朋友買的,所以不太清楚。(問:你那時候拿到商品有無受騙的感覺?)沒有,不是我的東西。(問:現在有無受騙的感覺?)只是一團混亂的感覺。(問:當初你購買商品時,有無向該臉書社團詢問是否為真品?)沒有問。(問:當初購買時,是否已為所買即是真品?)因為只是代買,所以沒有想過它是否為真品。」(見保警卷七第157-158頁),堪認告訴人顏秀慧並無誤信商品為真品而陷於錯誤之情形,被告郭展緁等20人就此部分即不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然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惟此原應諭知無罪部分與被告郭展緁等12人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9.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公訴意旨雖於起訴書涉犯法條欄敘明被告郭展緁等20人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具體指出被告郭展緁等20人是於何時起,如何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何被告向何被害人行使何種偽造私文書,致生損害於何被害人,尚難認公訴意旨已就被告郭展緁等20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實質舉證,無從逕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相繩被告,惟此原應諭知無罪部分與被告郭展緁等20人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⒑公訴意旨認被告郭展緁等20人自其等參與本案時起至105年
1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被告郭展緁等12人自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應各再成立1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無非係以扣案物表三編號1至26、32、3
3、37至40、42、44、45、47至49、52至58號所示之物;及扣案物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七編號1、3至
5、7至12所示之物,均在被告郭展緁管領處所查獲,且經鑑定為仿冒品。然查,上開物品之購買人身分不明,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各該購買人係因被騙陷於錯誤而購買,自無從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至被告郭展緁等20人或被告郭展緁等12人販賣上開仿冒物品部分,則各係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業如前述。從而,就公訴意旨此部分認被告郭展緁等20人及被告郭展緁等12人應各成立1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原應諭知無罪,惟因此部分與其等上開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勝芳、陳正儀、張莉榛、王浩宇與同案被告郭展緁等20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勝芳、陳正儀、張莉榛負責倉庫貨品入庫、出貨、整貨、盤點庫存及包裝貨物等業務,被告王浩宇則為同案被告詹智憲集團之旗下成員,因認被告郭勝芳、陳正儀、張莉榛、王浩宇均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同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郭勝芳、陳正儀、張莉榛、王浩宇均堅詞否認犯行。被告郭勝芳、陳正儀、張莉榛均辯稱:我有到倉庫協助同案被告郭展緁整理商品,但不知道商品為仿冒品,亦不知同案被告郭展緁係以在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詐欺犯行等語;被告王浩宇則辯稱:我是受僱於同案被告詹智憲在一中街實體店面擔任店員並管理臉書粉絲專頁,如果客人詢問粉絲專頁的商品,由我負責回答及接訂單,我有提供我彰化銀行的帳戶給同案被告詹智憲,但詹智憲說是公司要用,所以我就去申辦彰化銀行的帳戶給詹智憲使用,我並沒有因此獲得好處,也沒有使用過該帳戶,我不認識同案被告郭展緁,也不知道同案被告詹智憲是賣仿冒品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郭勝芳辯護稱:被告郭勝芳於案發時已高齡74、75歲,只是偶爾前往倉庫協助兒子即同案被告郭展緁來整理貨品,對於銷售手法及商品價格完全不知情,不能僅因被告郭勝芳有違反商標法之前案紀錄,認定被告郭勝芳本案主觀上亦知悉為仿冒品,被告郭勝芳僅是協助兒子即同案被告郭展緁整理清潔倉庫,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請諭知無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91-192頁)。
四、經查:㈠被告郭勝芳為同案被告郭展緁之父親,被告張莉榛則為同案
被告趙瑩潔之母親,亦即為同案被告郭展緁之岳母,而被告陳正儀則為被告張莉榛之現任配偶,而與同案被告郭展緁、趙瑩潔具有姻親關係,此有被告郭展緁、趙瑩潔、張莉榛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63、65、81頁),先予敘明。而被告郭勝芳、張莉榛、陳正儀均曾至同案被告郭展緁所承租之倉庫打掃環境及協助整理商品,固據其等所坦承不諱,然被告郭勝芳、張莉榛、陳正儀分別為35、44、54年次出生之人,尚難認被告郭勝芳、張莉榛、陳正儀具有分辨仿冒商品之專業能力,或嫻熟在臉書粉絲專頁上販賣商品之流程及業務,且被告郭勝芳、張莉榛、陳正儀均為同案被告郭展緁、趙瑩潔之長輩,故同案被告郭展緁、趙瑩潔請其等到倉庫協助打掃環境、整理商品,並未悖於常情,尚難逕認被告郭勝芳、張莉榛、陳正儀主觀上均能預見其行為將成為加重詐欺取財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一部分,卷內證據復不足以證明被告郭勝芳、張莉榛、陳正儀主觀上均明知同案被告郭展緁所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品,以及同案被告郭展緁係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自難逕以加重詐欺取財、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責相繩。
㈡被告王浩宇於偵查中供稱:我是104年5月時由同案被告詹智
憲僱我當臺中市一中街水利大樓內的服飾店店員,以及經營臉書粉絲專頁,我的工作是客人看到粉絲專頁後會詢問商品的價格,我負責回覆客人的詢問及下訂單,是由詹智憲交代及指示我工作事項,我工作期間為104年5月中旬到106年9月20日止,平日上班時間為中午12點到晚上11點,上班地點在上述服飾店,我底薪每月2萬2000元加上獎金,獎金不固定由老闆計算,每月5號由詹智憲在店裡拿現金給我;我在臉書粉絲專頁接單後,先在WORD檔整理好訂單,再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給詹智憲,如果遇到客人要退換貨,也是WORD建檔後交給詹智憲,我沒有接觸過實品,只有針對粉專中的商品照片下單等語(見保警卷四第242-243、247-24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詹智憲於偵訊時證稱:被告王浩宇一開始是幫我在門市賣衣服,後來才請他幫忙粉絲團客戶下單的相關事宜等語(見106他3705卷第98頁反面),及於審理時具結證稱:出貨是由郭展緁那邊負責,王浩宇的工作內容不會接觸到這些衣服的實品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40頁),大致相符,足認被告王浩宇辯稱其沒有見過商品實品,不知道同案被告詹智憲是販賣仿冒品等語,並非無據。至被告王浩宇雖坦承:詹智憲有要求我於臉書粉絲專頁巡板時,像是假貨、假、FAKE、F等字眼,詹智憲會要求我刪除,他說因為很多人會來亂,會讓版面看起來很亂,如果有客人問商品真假我們會統一回覆有購買證明附發票等語,然被告王浩宇原係受僱於同案被告詹智憲服飾店實體店面員工,之後才依照同案被告詹智憲要求而處理臉書粉絲專頁之業務,業如前述,則被告王浩宇依照同案被告詹智憲指示內容,於臉書粉絲專頁回覆顧客詢問問題,並無違背常情之處,尚不能僅因被告王浩宇於臉書粉絲專頁有上述回覆內容,即認被告王浩宇明知其經手之訂單均為販賣仿冒商品。另被告王浩宇名下彰化銀行帳戶,實際上為同案被告郭展緁所使用等情,固據被告王浩宇坦承曾依照同案被告詹智憲指示申辦彰化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提供給同案被告詹智憲使用等語(見保警卷四第244頁),其後並經警方所扣案,然依照被告王浩宇於警詢時所稱:我工作後老闆詹智憲私底下跟我說公司要用,需要我去辦存摺借給他,當時我想說戶頭裡也沒有錢應該沒關係就借了,我辦完後隔天交給詹智憲,我從來沒有使用過,存摺跟印章都在詹智憲那邊等語(見保警卷四第244頁),然被告王浩宇係因老闆即同案被告詹智憲表示公司要用,故將帳戶交付給其工作上之老闆,並非交付給毫無信任基礎之陌生人,尚難逕認被告王浩宇係基於幫助犯罪或共同犯罪之意思而提供帳戶,況被告王浩宇並不認識同案被告郭展緁,同案被告郭展緁是因同案被告詹智憲提供,才取得並使用被告王浩宇彰化銀行帳戶,此據被告王浩宇及同案被告郭展緁分別陳述在卷(見106他3705卷第96頁反面,保警卷一第52、79頁),難認被告王浩宇自始即知悉並提供其名下彰化銀行帳戶供同案被告郭展緁作為本案犯罪使用,另被告王浩宇並未加入同案被告郭展緁所主導之LINE或微信對話群組內,卷內復無證據可證明被告王浩宇知悉同案被告郭展緁本案犯罪內容且有參與行為,依照罪疑唯輕原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王浩宇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院尚無從由檢察官所提證據資料,形成被告郭勝芳、陳正儀、張莉榛、王浩宇有公訴意旨欄所示犯行之確信,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諭知被告郭勝芳、陳正儀、張莉榛、王浩宇無罪判決,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郭逵、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江健鋒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扣押商品單位數量侵害商標審定號指定使用之商品商標權人備註1仿冒adidas商標鞋子雙38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衣服、靴鞋,帽子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保警卷十二P175-1782仿冒adidas商標鞋子件33仿冒adidas商標衣服件2094仿冒adidas商標褲子件675仿冒puma商標衣服件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衣服、靴鞋、運動鞋等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保警卷十二P183-1866仿冒puma商標鞋子雙27仿冒stussy商標衣服件2000000000、00000000衣服、褲子、鞋子等美商史塔西公司保警卷十二P190-1918仿冒stussy商標褲子件39仿冒Y-3商標衣服件660000000衣服、鞋子等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保警卷十二P19610仿冒Y-3商標外套件311仿冒Y-3商標鞋子雙112仿冒superdry商標衣服件1400000000、00000000衣服、服飾用皮帶等英商.DKH零售有限公司保警卷十二P199-20013仿冒superdry商標短褲件314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皮帶件10000000皮製帶(1804群組)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保警卷十二P205-20615仿冒Ray-Ban商標眼鏡件50145885太陽眼鏡等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保警卷十二P21016仿冒Oakley商標眼鏡件2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太陽眼鏡等美商歐克利股份有限公司保警卷十二P217-21917仿冒Lacoste商標衣服件600000000、00000000衣服、褲子等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保警卷十二P222、22418仿冒Nike商標鞋子雙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靴鞋、各種衣服、運動服裝等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保警卷十三P81-8719仿冒Nike商標鞋子件820仿冒NIKE商標衣服件3321仿冒Jordan商標衣服件37300000000衣服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保警卷十三P9122仿冒Converse商標鞋子雙8600000000靴鞋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保警卷十三P9423仿冒TOD’S商標鞋子雙2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鞋子義大利商. 陶德 的公司保警卷十三P151-15824仿冒UNDERARMOUR商標鞋子雙500000000、00000000運動服、運動靴鞋、褲子、衣服等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保警卷十三P194-19825仿冒UNDERARMOUR商標衣服件5326仿冒UNDERARMOUR商標褲子件1527*起訴書跳號為32仿冒POLO商標鞋子雙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各種衣服、靴鞋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保警卷十三P161-16428*起訴書跳號為33仿冒POLO商標衣服件5929*起訴書跳號為37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件32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衣服、手提袋、旅行袋、錢袋、背袋等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保警卷十三P184-18730*起訴書跳號為38仿冒Champion商標包包件131*起訴書跳號為39仿冒NorthFace商標外套件2700000000、00000000衣服、外套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保警卷十三P117-12232*起訴書跳號為40仿冒BOSS商標衣服件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女裝、男裝、童裝衣服等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保警卷十三P223-22533*起訴書跳號為42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件900000000、00000000衣服等英商.布拜里公司保警卷十三P216-21734*起訴書跳號為44仿冒FILA商標衣服件200000000衣服等 盧森堡 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保警卷十三P19035*起訴書跳號為46仿冒YAMAHA商標衣服件39880272、38438、37910、983212衣服、帽子等日商山葉股份有限公司107交查361卷P2-536*起訴書跳號為47仿冒YAMAHA商標帽子件337*起訴書跳號為48仿冒agnis.b商標衣服件3800000000、00000000各種男女服裝、童裝等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保警卷十三P167-16838*起訴書跳號為51仿冒GAP商標衣服件100000000衣服等美商吉普(ITM)公司保警卷十三P13139*起訴書跳號為52仿冒CK商標衣服件3200000000衣服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保警卷十二P229-23840*起訴書跳號為53仿冒CK商標手環件13800000000鐘錶、珠寶41*起訴書跳號為54仿冒CK商標手錶件4100000000、00000000鐘錶、珠寶42*起訴書跳號為55仿冒CK商標皮帶件10500000000服飾用皮帶43*起訴書跳號為56仿冒Cartier商標手環件400000000、00000000飾品及仿飾品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保警卷十三P20844*起訴書跳號為57仿冒CHANEL商標皮包件200000000皮夾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保警卷十三P21045*起訴書跳號為60仿冒NIKE商標鞋雙2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靴鞋、各種衣服、運動服裝等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07交查361卷P32-3846*起訴書跳號為62仿冒PUMA商標鞋雙700000000、00000000運動鞋等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107交查361卷P59-6047*起訴書跳號為63仿冒ADIDAS商標鞋雙3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衣服、靴鞋,帽子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7交查361卷P43-4648*起訴書跳號為64仿冒ReeBok商標鞋雙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各式鞋子、衣服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107交查361卷P51-5449*起訴書跳號為66仿冒Jordan商標鞋雙100000000鞋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07交查361卷P39-4050*起訴書跳號為67仿冒Roots商標外套件200000000、00000000寬鬆上衣、外套、T恤加拿大商.羅茲公司107交查361卷67-6851*起訴書跳號為68仿冒Roots商標上衣件652*起訴書跳號為69仿冒HelloKitty商標上衣件200000000衣服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07交查361卷P7153*起訴書跳號為70仿冒Adidas商標上衣件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衣服、靴鞋,帽子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7交查361卷P43-4654*起訴書跳號為71仿冒ReeBok商標上衣件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各式鞋子、衣服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107交查361卷P51-5455*起訴書跳號為72仿冒H&M商標衣服件300000000瑞典商H&M海恩斯莫里斯公司1.保警卷十三P226-230、107交查361卷P762.證物送鑑定後,已由鑑定公司銷毀合計2601【附表二】集團分工編號姓名受雇期間(涉案期間)擔任之職務、負責之業務、經營之情形1郭展緁①104年1月間起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止1.郭展緁為本案集團最高管理人,工作內容為倉庫管理、人事管理,同時以人頭帳戶收取不法所得,並與大陸地區人員核對收款金額及出貨數量,將不法所得分給其他外圍集團。2.郭展緁與大陸地區貨運行及廠商分工方面,郭展緁將有關製造、訂貨、出貨、驗貨(管理仿冒品品質)的細節工作交由中國廣州的貨運行年籍不詳「吳應馳」(綽號小吳,為中國大陸人士)負責,其在臺灣負責管理、決策的工作,主要工作為決定要販售商品種類及經營FB粉絲團。3.郭展緁在臺灣經營FB粉絲團的方式為:成立55個FB粉絲團,並以「美國代購商品附發票」欺騙消費者商品為真品,假稱商品來自於國外代購並附有發票,藉此牟取暴利。55個粉絲團分成四個大集團,郭展緁為「郭展緁本集團」的總負責人,該集團共有20個FB粉絲團,其對集團內有人事、薪水、工作室租賃等重要權力,集團成員負責經營FB粉絲團、接收客人訂單及客人收到商品時的售後服務。郭展緁有集團的粉絲團完全經營權、人事權、集團內部會計權(人事、工作室等費用)、集團外部會計權(商品成本、發票成本、運費、代收款等)與大陸廠商的叫貨權(商討成本的權利),可以決定在本集團的粉絲團中要舉辦何種促銷活動、刊登何種商品、主打何種商品、制定商品售價、決定所屬粉絲團的廣告費、利潤控管等重要工作。另外其他三大集團(以下簡稱外圍集團)皆聽命於郭展緁,外圍集團與大陸地區廠商的聯絡僅限於將訂單傳給小吳,或向小吳查詢出貨狀況,至於議價或開版製造商品、商品品質、發票狀況等事情皆必須透過郭展緁向小吳反應。外圍集團僅有部分經營權是因為郭展緁對外圍集團的經營狀況仍有一定程度的干涉。4.郭展緁指派林泰吉租賃倉庫供四大集團使用,並統一由郭展緁指派人手管理,而倉庫的整理、現貨的清點、販售也都由郭展緁負責,惟現貨的販售是由四大集團的FB粉絲團合力販售,提高出貨速度以降低囤貨風險。2趙瑩潔①104年10月起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止1.擔任本案犯罪集團的主要會計,負責計算郭展緁及外圍人員抽成及紅利,亦會提領不法所得轉交郭展緁,協助郭展緁組織公司型態的犯罪集團販售仿冒品。2.屬於四大集團的「趙瑩潔集團」實際負責人,也同時也擁有「郭展緁本集團」、「詹智憲集團」、「吳念倢集團」等外圍集團的外部會計權。3林泰吉①104年1月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4月間止1.林泰吉擔任「郭展緁本集團」網拍組組長,協助管理集團所屬員工,依郭展緁指示行動並下達所屬員工工作指示,在集團內為郭展緁的代理人。2.林泰吉於104年3月間起至106年4月間止,協助郭展緁租賃工作室,於同年8月協助郭展緁租賃倉庫(廣興巷),隨著郭展緁於104年8月固定犯罪型態後,亦協助郭展緁管理「郭展緁本集團」及協助其他外圍集團犯罪。3.林泰吉在四大集團中負責廣告操作建議及倉庫管理。4.提供個人國泰世華、中國信託、台新銀行及郵局帳戶供郭展緁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使用。4江昀芳①104年1月2日起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4月間止1.擔任「郭展緁本集團」會計組長工作,依郭展緁之指示計算員工薪資、紅利,並協助發放郭展緁本集團之員工薪資、紅利,另依趙瑩潔之指示與 芳芳 (小吳在廣州的員工,職位為會計)接洽對帳事宜,並負責核對郭展緁本集團對帳單之出貨單及利潤是否正確,亦會協助接單及售後服務。2.提供個人合庫、國泰世華、玉山、台新銀行及郵局帳戶供郭展緁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使用。5賴秉豐①105年9月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間止擔任「郭展緁本集團」網拍組長,原為接單手後於106年4月林泰吉離職後接替組長,協助郭展緁管理集團所屬員工,另依郭展緁指示於收購臉書人頭帳號,及個人玉山銀行帳戶供郭展緁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使用。6柯乃綺①105年4月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間止1.屬於「趙瑩潔集團」成員,後因「郭展緁本集團」人手不足,協助支援郭展緁接單,自106年4月起受趙瑩潔指示接替江昀芳位置擔任會計,負責計算郭展緁所屬員工薪資、紅利,並核對對帳單出貨及利潤,同時繼續於「趙瑩潔集團」旗下接單。2.提供個人台新金融帳戶作為郭展緁收受不法所得之用。7吳湘瑀①105年9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止屬於「郭展緁本集團」,於105年9月加入「郭展緁本集團」,受雇於郭展緁,在集團內擔任接單手,負責接單工作。8陳麗安105年2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屬於「郭展緁本集團」,於105年2月受郭展緁邀約加入「郭展緁本集團」,受雇於郭展緁,在集團內擔任接單手,負責接單工作,並提供臉書人頭帳號及個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供郭展緁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使用。9謝宛臻105年3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屬於「郭展緁本集團」,於105年3月加入「郭展緁本集團」在集團內擔任接單手,負責接單工作,並提供臉書人頭帳號及個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郭展緁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使用。10莊鉑翰105年8月底至105年12月2日止屬於「郭展緁本集團」,於105年8月間加入「郭展緁本集團」,受雇於郭展緁,在集團內擔任接單手,負責接單工作11莊紫涵105年8月(起訴書誤載為2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屬於「郭展緁本集團」,於105年8月間加入「郭展緁本集團」,受雇於郭展緁,在集團內擔任售後服務人員,負責處理對商品不滿意的客人的後續服務。12莊銥覲105年6月下旬至105年10月21日止1.屬於「郭展緁本集團」,於105年6月加入「郭展緁本集團」,受雇於郭展緁,在集團內擔任會計助理,在集團內協助江昀芳處理會計工作,亦會協助售後服務工作。2.提供臉書人頭帳號及個人玉山銀行帳戶供郭展緁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使用13林佩洵105年10月至105年12月2日止屬於「郭展緁本集團」,於105年10月間加入「郭展緁本集團」,受雇於郭展緁擔任會計助理,在集團內協助江昀芳處理會計工作,亦會協助售後服務工作。14郭勝芳(無罪)①105年5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止屬於「倉庫組」成員,於105年8月開始協助整理倉庫,並於同年9月加入LINE群組「倉庫群組」,協助至囤放仿冒商標商品之廣興巷倉庫打掃、分類整貨、盤點庫存及包貨。15陳正儀(無罪)105年8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屬於「倉庫組」成員。於105年8月開始協助郭展緁整理倉庫,並於同年9月加入LINE群組「倉庫群組」,協助至囤放仿冒商標商品之廣興巷倉庫掃、分類整貨、盤點庫存及包貨。16張莉榛(無罪)105年8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屬於「倉庫組」成員。於105年8月開始協助郭展緁整理倉庫,並於同年9月加入LINE群組「倉庫群組」,協助至囤放仿冒商標商品之廣興巷倉庫掃、分類整貨、盤點庫存、包貨。17詹家豪105年7、8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屬於「倉庫組」成員,於105年8月開始協助郭展緁整理倉庫,並於同年9月加入LINE群組「倉庫群組」,協助至囤放仿冒商標商品之廣興巷倉庫掃、分類整貨、盤點庫存、包貨。18林時偉①105年7、8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間止(最後一次領取紅利:106年9月18日)1.屬於四大集團的「郭展緁本集團」,為郭展緁本集團分支的負責人,具有部分經營權可直接向郭展緁回報經營狀況並建議販售商品。2.提供個人臺中商銀帳戶供郭展緁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使用。19林佩柔(林時偉之配偶)屬於四大集團的「郭展緁本集團」,為上述林時偉郭展緁本集團分支的接單及會計,協助林時偉接單並與趙瑩潔核對利潤帳款,亦可直接向郭展緁詢問銷售問題及建議販售商品,並與其他外圍相同可向吳應馳詢問出貨情形。20詹智憲①105年5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間止(最後一次領取紅利:106年9月18日)1.屬於四大集團的「詹智憲集團」實際負責人。2.詹智憲於105年5月要求所屬員工王浩宇提供金融帳戶,並於106年3月間將王浩宇提共之金融帳戶交予郭展緁作為收取不法所得之用。3.詹智憲對「詹智憲集團」內有人事、薪水、工作室租賃等重要權力,「詹智憲集團」成員負責經營FB粉絲團、接收客人訂單及客人收到商品時的售後服務。詹智憲對「詹智憲集團」所屬的粉絲團有部分經營權、人事權、集團內部會計權(人事、工作室等費用),並可以決定粉絲團中要舉辦何種促銷活動、刊登何種商品、主打何種商品、制定商品售價、決定所屬粉絲團的廣告費、利潤控管等重要工作。4.經營FB粉絲團包括「ASCLUB」、「ASCLUBS」、「SHOW」、「ShoeShop」等。21王浩宇(無罪)①105年5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間止1.受僱於詹智憲,負責經營FB粉絲團。2.依詹智憲之指示,巡版,刪除客人留言中有「假貨」、「假」、「FAKE」等內容。3.將其彰化銀行帳號交予詹智憲使用。22吳諺承(原名吳念倢)①105年5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9月19日止1.屬於四大集團的「吳念倢集團」實際負責人。2.對「吳念倢集團」所屬的粉絲團有部分經營權、人事權、集團內部會計權(人事、工作室等費用)、部分叫貨權,可以決定在「吳念倢集團」的粉絲團中要舉辦何種促銷活動、刊登何種商品、主打何種商品、制定商品售價、決定所屬粉絲團的廣告費、利潤控管等重要工作,並會受郭展緁指示,上淘寶網、阿里巴巴或連絡其他大陸廠商「選貨」,並將中意的商品照片PO給郭展緁詢問成本,並在自己的粉絲團刊登販售。3.經營FB粉絲團「MO6UE」、「Ango.w」、「Ango.w&M'o6ueASCLUB」等。23李宗訓105年5月間起至105年11月間止1.屬於四大集團的「趙瑩潔集團」,為趙瑩潔的外圍之一,並提供個人台新帳戶供郭展緁作為收受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不法所得匯款之用。2.經營的FB粉絲團包含「TOP潮流精品服飾購物網」、「FasionU-buy美國潮流」、「WalkingSky潮流精品購物區」、「U-buy美國潮流精品」、「SkyWalker潮流精品購物區」等。李宗訓對所屬的5個粉絲團有部分經營權,可以決定在粉絲團中要舉辦何種促銷活動、刊登何種商品、主打何種商品、制定商品售價、決定所屬粉絲團的廣告費、利潤控管等重要工作。3.受郭展緁指示前去倉庫整理商品、包貨。4.提供個人台新帳戶00000000000000存簿及印章供郭展緁使用。24陳佳溶①105年5月間至105年12月2日止②105年12月3日起至106年7月間止(最後一次領取紅利:106年7月31日)1.隸屬於四大集團的「趙瑩潔集團」,為趙瑩潔的外圍之一,並提供個人國泰帳戶供郭展緁作為收受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不法所得匯款之用。2.經營的FB粉絲團包含「Doublekid童裝特價區」、「DoubleBaby私房童裝」、「SuperLucasShop」、「LucasShoesShop」等。陳佳溶對所屬的4個粉絲團有部分經營權,可以決定在粉絲團中要舉辦何種促銷活動、刊登何種商品、主打何種商品、制定商品售價、決定所屬粉絲團的廣告費、利潤控管等重要工作。3.受郭展緁指示前去倉庫整理商品、包貨。4.於106年5月提供個人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戶供郭展緁使用。【附表三】編號被害人(有無提告)被害過程審理結論1黃俊憲(未據告訴)黃俊憲於105年11月14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1」購買2件Jordan商標衣服共998元,提供該Jordan商標衣服1件作為本案證據,包裹內確有發票,但因為發票已丟棄,無法提供。被告郭展緁等20人成立販賣侵害商標權罪,不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2盧建評(提告詐欺)證人盧建評於105年11月1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AsClubs」購買2件NIKE商標外套180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該2件NIKE商標外套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3馬巧玲(提告詐欺)馬巧玲於105年11月10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A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1」購買2件Jordan商標外套138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該Jordan商標外套1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4黃鈺鈞(提告詐欺)黃鈺鈞於105年10月1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A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1」購買2件stussy商標外套1480元,網頁上聲稱附發票、收據,但商品未附,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該2件stussy商標外套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5林汧(提告詐欺)林汧於105年12月9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IsSpaceXAcaptainlife聯名特價購物區」購買2件vans商標外套198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該2件vans商標外套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害人提供之商品未經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6高德芸(提告詐欺)高德芸於105年2月2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sundmorningshoesshop」購買NIKE商標鞋子2雙240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所購得之NIKE商標鞋子1雙及購得商品證明單(發票)影本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害人提供之商品未經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7林其明林其明於105年11月16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TOP潮流精品服飾購物區」購買A&F(起訴書記載為不知名品牌)服飾4件2960元。被害人購買之商品未經扣案及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8呂晉豪(未據告訴)呂晉豪於105年11月13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VIRGINSELECT特價購物區」購買Adidas商標衣服、褲子各1件共120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Adidas商標衣服、褲子各1件給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9呂坤興(提告詐欺)呂坤興於105年11月15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INSpaceXAcaptainlife聯合特價購物區」購買Jordan商標衣服1件共499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該Jordan商標衣服1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10陳宥霖(提告詐欺)陳宥霖於105年11月15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INSpaceXAcaptainlife聯合特價購物區」購買Jordan商標衣服1件共499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該Jordan商標衣服1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11朱高毅(提告詐欺)朱高毅於105年11月10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1」購買Jordan商標衣服2件共998元。被害人購買之商品未經扣案及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12姜慧英(提告詐欺)姜慧英於105年11月10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onfreedomstreeshop特價專區」購買Adidas商標外套2件共1800元。被害人購買之商品未經扣案及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13蔡政翰(提告詐欺)蔡政翰供稱於105年11月時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A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1」購買Adidas商標adidas鞋子2雙共320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該Adidas鞋子1雙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14林欣如(提告詐欺)林欣如於105年10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1月15日)時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SpaceA特價購物區」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Adidas商標外套2件共180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15王甄儀(提告詐欺)王甄儀於105年11月16日時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InSpaceXACaptainLife聯名特價購物區」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Jordan長袖運動上衣2件共998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購得Jordan長袖運動上衣2件給警方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16薛庭雅(提告詐欺)薛庭雅於105年11月時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ASClubs」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Jordan帽T2件,共180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購得Jordan帽T1件給警方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17張展翌(起訴書誤載為 張展昱 )(提告詐欺)張展昱於105年11月時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focusshoesshop特價代購區」(起訴書誤載為「focusshoesshop特價購物區」)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CK手環2件共170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購得CK手環2件給警方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18王晨馨(提告詐欺)王晨馨於105年11月1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ShoeClub2」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CK手環2件共170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購得CK手環1件給警方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19傅康娜(提告詐欺)傅康娜於105年11月13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AsClubs」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Adidas球鞋2雙共3200元,提供購得之Adidas球鞋1雙給警方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20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20劉中安(未據告訴)劉中安於105年11月時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Top潮流精品服飾購物區」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A&F外套2件,共2800元。被害人購買之商品未經扣案及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21楊雅婷(提告詐欺)楊雅婷於105年11月14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WalkingSky潮流精品購物區」購得polo衣服8件,共6000元。被害人提供之商品未經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22張妙慈(提告詐欺)張妙慈於105年11月16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Top潮流精品服飾購物區」購得A&F衣服1件,Hollister衣服1件,共1280元。被害人購買之商品未經扣案及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23卓佳君(未據告訴)卓佳君於106年6月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RacerLife美國MotoGp商品特價區」購得MONSTER上衣1件、YAHMAHA上衣1件,共1580元。被害人購買之商品未經扣案及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24陳冠羽(未據告訴)陳冠羽於106年6月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InSpaceXACaptainLife聯名特價購物區」購得UnderAmour短T及背心各1件,共1330元,感覺受欺騙,提供購得之UnderAmour短T及背心各1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12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25黃上軒(提告詐欺)黃上軒於106年6月19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SHOW」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NIKE藍球衣2件,共1800元,感覺受欺騙,提供購得之NIKE藍球衣2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12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26黃虹雯(提告詐欺)黃虹雯於106年6月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CaptainLife代購」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UnderAmour上衣2件,共1330元,提供購得UnderAmour上衣2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12人成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不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27顏秀慧(提告詐欺)顏秀慧於106年6月19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Adidas球衣2件,共1200元,提供購得Adidas球衣1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12人成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不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28吳世安(提告詐欺)吳世安於106年6月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SHOW」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Adidas球衣2件,共120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購得Adidas球衣2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12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29林晉碩(提告詐欺)林晉碩於106年6月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InSpaceXACaptainLife聯名特價購物區」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UnderAmour上衣4件,共2160元,提供購得UnderAmour上衣2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12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30辜舜瑋(未據告訴)辜舜瑋於106年6月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1」以買1送1的方式購得UnderAmour上衣2件,共108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購得UnderAmour上衣1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12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31邱靖庭(未據告訴)邱靖庭於106年6月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FasionU-buy美國潮流精品」購得BurberryT恤1件,共1280元。被害人購買之商品未經扣案及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32羅詩穎(提告詐欺)羅詩穎於106年6月2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UFConlineshop綜合格鬥賽商品代購活動區」購得UnderAmour上衣3件,共1620元,買到仿冒品感覺受欺騙,提供購得UnderAmour上衣1件作為本案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之證據。被告郭展緁等12人均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33林孟新(未據告訴)林孟新於106年6月15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向FB粉絲專頁「WalkingSky潮流精品購物區」購得Tods鞋子1雙,共2980元。被害人購買之商品未經扣案及鑑定,不能證明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被告不成立犯罪。【附表四】編號臉書粉絲團名稱備註:主要使用FB粉絲團之集團1InspaceXAcaptainlife聯名特價購物區郭展緁本集團2InspaceXAcaptainlife聯名特價專區郭展緁本集團3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郭展緁本集團4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1郭展緁本集團5ACESneakerShoesShop郭展緁本集團6MCUFCOnlineShop美國格鬥冠軍賽商郭展緁本集團7UFCOnlineShop綜合格鬥賽商品代購郭展緁本集團8SundayStore特價區郭展緁本集團9SundayStore特價區2郭展緁本集團10OnFreedomStreeShop特價專區郭展緁本集團11OnFreedomStreeShop特價區郭展緁本集團12VirginSelect美國代購專區郭展緁本集團13VirginSelect限量籃球鞋活動區郭展緁本集團14VirginSelect特價購物區郭展緁本集團15VirginSelect代購活動區郭展緁本集團16FridayMorningShoesShop郭展緁本集團17FlashOnlineShop郭展緁本集團18AlphaSportRiderMotoGp商品特價區郭展緁本集團(林時偉)19RacerLife美國MotoGp商品特價區郭展緁本集團(林時偉)20RacerLifeMotoGp商品特價區郭展緁本集團(林時偉)21ASCLUB詹智憲集團22ASCLUBS詹智憲集團23SHOW詹智憲集團24MO6UE吳念捷集團(念董)25Ango.w吳念捷集團(念董)26Ango.w&M'o6ue吳念捷集團(念董)27Basetrendshop趙瑩潔集團28IRON潮流區趙瑩潔集團29Miss590平價女鞋鋪趙瑩潔集團30SpaceA特價購物區趙瑩潔集團31Space售後服務網趙瑩潔集團32Sport運動休閒服飾區趙瑩潔集團33Enjoy特價專區趙瑩潔集團34Enjoy運動專區趙瑩潔集團35EnjoySneaker趙瑩潔集團36OWL特價購物區趙瑩潔集團37HeartRebel趙瑩潔集團38My殿流行專區趙瑩潔集團39Trend相簿專區趙瑩潔集團40TripleX潮流特區趙瑩潔集團41 安德瑪 趙瑩潔集團42宗宗行銷趙瑩潔集團43羅拉行銷趙瑩潔集團44FasionU-buy美國潮流趙瑩潔集團(李宗訓)45WalkingSky潮流精品購物區趙瑩潔集團(李宗訓)46TOP潮流精品服飾購物網趙瑩潔集團(李宗訓)47U-buy美國潮流精品趙瑩潔集團(李宗訓)48SkyWalker潮流精品購物區趙瑩潔集團(李宗訓)49Doublekid童裝特價區趙瑩潔集團(陳佳溶)50DoubleBaby私房童裝趙瑩潔集團(陳佳溶)51SuperLucasShop趙瑩潔集團(陳佳溶)52LucasShoesShop趙瑩潔集團(陳佳溶)53吉田2店趙瑩潔集團54吉田相簿區趙瑩潔集團55吉田FORMAN趙瑩潔集團56focusshoesshop特價代購區編號56、57所示粉絲專頁雖不在起訴書所載範圍,然警方係透過本案查獲之宅配貨單而循線查悉於上開粉絲專頁購買仿冒商品之被害人,自堪認亦為本案犯罪之一部分,且與本案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爰由本院擴張審理。57ShoeClub2【附表五】金融帳戶編號戶名銀行名稱帳號1郭展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寮分行000000000000002趙瑩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市府分行000000000000003趙瑩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04 郭珍妮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5 李宗訓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000006陳佳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0000000000007柯乃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8王浩宇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合計不動產編號登記名義人範圍1趙瑩潔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5/10000。2趙瑩潔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共有部分1461建號含停車位編號046,權利範圍:1176/100000),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門牌: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附表六】編號被告犯罪事實主文1郭展緁犯罪事實一郭展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物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二編號1、3、4所示之物、扣案物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物表三編號1至26、32、33、37至40、42、44、45、47至49、52至58號所示之物、扣案物表十一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2萬666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二郭展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物表五編號22至24、30、31、3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物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七編號1、3至5、7至12所示之物、扣案物表十一編號15至22所示之物;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萬6166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趙瑩潔犯罪事實一趙瑩潔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犯罪事實二趙瑩潔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5莊鉑翰犯罪事實一莊鉑翰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物表二編號2所示莊鉑翰所有之手機1支沒收。6莊紫涵犯罪事實一莊紫涵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莊銥覲犯罪事實一莊銥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林佩洵犯罪事實一林佩洵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物表二編號2所示林佩洵所有之手機1支沒收。9詹家豪犯罪事實一詹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林時偉犯罪事實一林時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1犯罪事實二林時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2林佩柔犯罪事實一林佩柔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3犯罪事實二林佩柔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4詹智憲犯罪事實一詹智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5犯罪事實二詹智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6李宗訓犯罪事實一李宗訓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7陳佳溶犯罪事實一陳佳溶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8犯罪事實二陳佳溶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9吳諺承犯罪事實一吳諺承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0犯罪事實二吳諺承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1林泰吉犯罪事實一林泰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物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扣案物表二編號2所示林泰吉所有之手機1支均沒收。22犯罪事實二林泰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3江昀芳犯罪事實一江昀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物表二編號2所示江昀芳所有之手機1支沒收。24犯罪事實二江昀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5賴秉豐犯罪事實一賴秉豐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6犯罪事實二賴秉豐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物表八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27柯乃綺犯罪事實一柯乃綺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8犯罪事實二柯乃綺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物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29吳湘瑀犯罪事實一吳湘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0犯罪事實二吳湘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1陳麗安犯罪事實一謝宛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2謝宛臻犯罪事實一謝宛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物表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2日扣押物品清單(保警卷八第41頁)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扣押處所1sony手機(含卡)1支郭展緁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2手寫紙1張3筆記型電腦(acer)(不含電線、滑鼠)1部【扣案物表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2日扣押物品清單(保警卷八第47頁)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扣押處所1筆記型電腦9部郭展緁在場人林泰吉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9樓之102行動電話機4臺3進貨單據1批4員工簽到卡9張【扣案物表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保警卷八第53-56頁)編號品名數量鑑定報告所有人扣押處所1仿冒adidas商標鞋子381雙保警卷十二第174頁郭展緁在場人林泰吉臺中市○○區○○巷00000號2仿冒adidas商標鞋子3件3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09件4仿冒adidas商標褲子67件5仿冒puma商標衣服20件第182頁6仿冒puma商標鞋子2雙7仿冒stussy商標衣服20件第192頁8仿冒stussy商標褲子3件9仿冒Y-3商標衣服66件第195頁10仿冒Y-3商標外套3件11仿冒Y-3商標鞋子1雙12仿冒superdry商標衣服14件第198頁13仿冒superdry商標短褲3件14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皮帶1件第204頁15仿冒Ray-Ban商標眼鏡50件第212頁16仿冒Oakley商標眼鏡24件第216頁17仿冒Lacoste商標衣服6件第223頁18仿冒Nike商標鞋子200雙保警卷十三第104-108頁19仿冒Nike商標鞋子8件20仿冒NIKE商標衣服33件第99、100、102、103頁21仿冒Jordan商標衣服373件第97、P98、101頁22仿冒Converse商標鞋子86雙第109-110頁23仿冒TOD’S商標鞋子29雙第146頁24仿冒UNDERARMOUR商標鞋子5雙第194頁25仿冒UNDERARMOUR商標衣服53件26仿冒UNDERARMOUR商標褲子15件27疑似仿冒VANS商標鞋子8雙無28疑似仿冒VANS商標外套16件29疑似仿冒ARMANI商標鞋子2雙無30疑似仿冒ARMANI商標衣服281件31疑似仿冒ARMANI商標褲子12件32仿冒POLO商標鞋子1雙第160頁33仿冒POLO商標衣服59件34疑似仿冒A&F商標鞋子2雙無35疑似仿冒A&F商標服飾127件36疑似仿冒A&F商標內褲79件37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321件第175頁38仿冒Champion商標包包1件39仿冒NorthFace商標外套27件第115頁40仿冒BOSS商標衣服3件第219頁41ROOTS商標衣服(真品)1件第171頁42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9件第215頁43疑似仿冒Hollister商標衣服9件無44仿冒FILA商標衣服2件第189頁45仿冒H&M商標衣服3件第226頁46疑似仿冒Dickies商標商品12件無47仿冒YAMAHA商標衣服39件P139-14048仿冒YAMAHA商標帽子3件49仿冒agnis.b商標衣服38件P165-16650疑似仿冒supreme商標衣服34件無51疑似仿冒supreme商標包包2件52仿冒GAP商標衣服1件第130頁53仿冒CK商標衣服32件保警卷十二第239頁54仿冒CK商標手環138件保警卷十三第45頁55仿冒CK商標手錶41件第31頁56仿冒CK商標皮帶105件第20頁57仿冒Cartier商標手環4件第207頁58仿冒CHANEL商標皮包2件59仿冒HERMERS商標包包1件無60仿冒WILDFOX商標眼鏡18件無【扣案物表四】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2日扣押物品清單(保警卷八第60頁)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扣押處所1監視器1台林泰吉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扣案物表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保警卷八第68-70頁)編號品名數量鑑定報告107交查361所有人扣押處所1Roots外套2件第131頁郭展緁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2Roots上衣6件3HelloKitty上衣2件第145頁4Adidas上衣6件第95頁5Reebok商標上衣6件第111頁6Adidas鞋3雙第95頁7Puma鞋4雙第123頁8台新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1張無9台新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1張10台新銀行存簿-柯乃綺1本11台新銀行存簿-李宗訓1本12台新銀行存簿-郭展緁3本13台新銀行存簿-趙瑩潔1本14台新銀行存簿-郭珍妮2本15中國信託存簿-趙瑩潔1本16中國信託存簿-郭展緁1本17新光銀行存簿-郭展緁1本18合作金庫存簿-趙瑩潔1本19彰化銀行存簿-王浩宇1本20彰化銀行匯款單1張21台新銀行代收票據憑條1張22大誠快遞價目表1張23委任契約書8張24聲明書2張25筆記本1本26現金250001包27現金171001包28現金47001包29現金721001包30筆電-含電源線、滑鼠2台31隨身碟1只32SAMSUNG手機1件趙瑩潔33SONY手機1件賴秉豐34SONY手機(sim:0000)1件郭展緁【扣案物表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保警卷八第100頁)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扣押處所1SONY手機1件趙瑩潔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扣案物表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保警卷八第108-109頁)編號品名數量鑑定報告107交查361所有人扣押處所13-1-57Nike鞋與盒21盒第61-63頁郭勝芳臺中市○○區○○路00000號7樓2Vans鞋與盒2盒無3Puma鞋與盒2盒第123頁4Adidas鞋與盒32盒第95頁53-2-8Reebok鞋與盒3盒第111頁6NewBalance鞋與盒1盒無7Nike鞋與盒2盒第61-63頁8Jordan鞋與盒1盒第77頁9Adidas鞋與盒1盒第95頁103-3-1Reebok鞋與盒1盒第111頁113-4-5Nike鞋與盒4盒第61-63頁12Puma鞋與盒1盒第123頁13鞋子記帳單9張無14SAMSUNG手機1台無【扣案物表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保警卷八第116-117頁)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扣押處所1Acer黑色筆電1台賴秉豐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SONY黑色手機1台柯乃綺3薪資袋(空袋)42個賴秉豐4薪資袋(空袋)2個5記帳資料8張6Acer黑色筆電型號5553G-Na32G50Mnls1台7記帳紙7張8記帳本1本9薪資袋(含111800元新臺幣)1個10薪資袋(含13200元新臺幣)1個11薪資袋(含4200元新臺幣)1個12隨身碟64G1枚【扣案物表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615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7偵3367卷二第69頁)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扣押處所1其他一般物品(128G隨身碟-警方證物)1個無無【扣案物表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36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6偵25737第202頁)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扣押處所1電子產品(江昀芳警詢所提出之隨身碟32G)1個江昀芳無【扣案物表十一】被害人購得物品編號被害人品名數量現仍扣案保管收據鑑定報告備註保警卷五保警卷五1黃俊憲 喬丹 商標衣服1件是第245頁第246頁111年3月17日入本院贓物庫(見本院卷六第302-312頁)喬丹商標衣服1件否保警卷六保警卷六2盧建評NIKE商標外套2件否第11頁第13頁警方表示證人已取回(見本院卷八第89-97頁)3馬巧玲喬丹商標外套1件是第27頁第28頁同編號1喬丹商標外套1件否4黃鈺鈞stussy商標外套2件是第41頁第42頁同編號15呂晉豪 愛迪達 商標衣服1件是第106頁第107頁同編號1愛迪達商標褲子1件6呂坤興喬丹商標衣服1件是第118頁第119頁同編號17陳宥霖喬丹商標衣服1件否8蔡政翰adidas鞋子1雙是第164頁第165頁同編號1adidas鞋子1雙否9林欣如adidas商標外套1件是第176頁第177頁同編號1adidas商標外套1件否10王甄儀Jordan長袖運動上衣2件是無第199頁同編號111薛庭雅Jordan帽T1件是第211頁第213頁同編號1Jordan帽T1件否12張展昱CK手環2件是第225頁第226頁同編號113王晨馨CK手環1件否第238頁第239頁同編號2CK手環1件否保警卷七保警卷七14傅康娜adidas球鞋1雙否第13頁第14頁同編號2adidas球鞋1雙否15陳冠羽UnderAmour短T1件是無第110頁正反面同編號1UnderAmour背心1件是無同編號116黃上軒NIKE藍球衣2件否無第125-126頁同編號217黃虹雯UnderAmour上衣2件是第135頁第137頁正反面同編號118顏秀慧adidas球衣1件是第166頁第167頁同編號1adidas球衣1件否19吳世安adidas球衣2件是第188頁第190頁同編號120林晉碩UnderAmour上衣2件否第211頁第212頁正反面同編號2UnderAmour上衣2件否21辜舜瑋UnderAmour上衣1件是第232頁正反面第233頁正反面同編號1UnderAmour上衣1件否22羅詩穎UnderAmour上衣2件否保警卷八第17頁保警卷八第18頁正反面同編號2UnderAmour上衣1件否【附件】
壹、人證部分:
一、證人郭珍妮106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五第135-140頁)107年4月25日檢事官詢問筆錄(他卷第72-79頁)
二、證人馮柏華106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五第163-167頁)
三、證人 林宗諺 106年11月8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五第194-198頁)
四、證人 陳煌 文106年11月8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五第206-209頁)
五、證人 陳衫滕 106年11月8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五第214-218頁)
六、證人黃俊憲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五第230-234頁)
七、證人盧建評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1-4頁)
八、證人馬巧玲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14-18頁)
九、證人黃鈺鈞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29-33頁)一○、證人呂晉豪
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88-92頁)
一一、證人呂坤興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111-115頁)
一二、證人蔡政翰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157-161頁)
一三、證人林欣如
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169-173頁)
一四、證人 鄭馥慧
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181-184頁)
一五、證人王甄儀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187-191頁)
一六、證人薛庭雅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200-204頁)
一七、證人張展翌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214-218頁)10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219-220頁)
一八、證人王晨馨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227-231頁)
一九、證人傅康娜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六第240-243頁)二○、證人 蘇祐宸
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19-23頁)
二一、證人 顏若儀 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35-38頁)
二二、證人 侯錫殷 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43-46頁)
二三、證人陳冠羽106年8月15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97-101頁)
二四、證人黃上軒106年8月18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111-115頁)
二五、證人黃虹雯106年8月22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127-131頁)
二六、證人 陳宛妗 106年8月22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138-142頁)
二七、證人顏秀慧106年8月22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155-159頁)
二八、證人吳世安106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171-175頁)
二九、證人林晉碩106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194-198頁)三○、證人辜舜瑋
106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保警卷七第213-217頁)
三一、證人羅詩穎
106年8月25日警詢筆錄(保警卷八第1-5頁)
三二、證人 廖敏惠
107年2月7日第1次偵訊筆錄(106偵卷第162頁)107年2月7日國稅局談話紀錄107年2月7日第2次偵訊筆錄(106偵卷第168頁正反面、具結)
三三、證人謝尚修109年8月2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307-356頁、具結)
貳、書證部分:
一、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一(保警卷一)
1.【指認人郭展緁】106年9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34-35頁)
2.員警106年10月30日警詢提示郭展緁資料(第57-76頁)①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第57-63頁)②郭展緁LINE與趙瑩潔對話紀錄(第64頁)③對帳單(第65頁)④進貨成本表(第66-71頁)⑤臨櫃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72-76頁)
3.【指認人郭展緁】106年11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03-104頁)
4.員警106年11月2日警詢提示郭展緁資料(第105-163頁)①個人手機資料分析(郭展緁、林泰吉、江昀芳)(第105-
121頁反面)②通訊軟體LINE、WeChat群組對話紀錄(第122-132頁反面
)③王浩宇彰化銀行北屯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趙瑩
潔合作金庫北屯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李宗訓台新銀行大墩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柯乃綺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郭珍妮台 新銀行大墩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第133-143頁反面)④郭珍妮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144-147頁)⑤經營之臉書粉絲團名稱明細表(第148頁)⑥被告郭展緁手機翻拍照片、倉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第149-163頁)
5.員警106年9月19日警詢提示趙瑩潔資料(第168-171頁)①電子信箱②出貨單
6.員警106年9月20日警詢提示趙瑩潔資料-與詹智憲對話紀錄(第179頁正反面)
7.【指認人趙瑩潔】106年9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80-181頁)
8.員警106年10月30日警詢提示趙瑩潔資料(第202-234頁)①對帳單②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個人手機資料分析(郭展緁
、林泰吉、江昀芳)(第203-213頁)③LINE群組(第214-217頁反面)④進貨成本表(第218-223頁)⑤通貨交易資料(第224-225頁)⑥經營之臉書粉絲團名稱明細表(第226頁)⑦郭展緁LINE與趙瑩潔對話紀錄(第227頁)⑧商品圖片(第228-229頁反面)⑨與詹智憲LINE對話紀錄(第230-234頁)
二、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二(保警卷二)
1.員警106年11月2日警詢提示趙瑩潔資料(第1-14頁)①LINE群組對話紀錄(第1-6頁反面)②趙瑩潔手機翻拍照-與詹智憲、林泰吉對話紀錄片(第7-1
1頁)
2.【指認人趙瑩潔】106年11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2-14頁)
3.林泰吉手繪分工圖表(第29頁)
4.員警106年10月19日警詢提示林泰吉資料(第50-60頁)①林泰吉手機對話紀錄②大誠快遞單③林泰吉金融帳戶列表④聲明書
5.【指認人林泰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61頁)
6.員警106年10月19日第1次警詢提示江昀芳資料(第83-92頁)①聲明書②江昀芳金融帳戶列表③江昀芳手機對話紀錄(第85-92頁)
7.【指認人江昀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93-94頁)
8.員警106年10月19日第2次警詢提示江昀芳資料-進貨成本表(第97-107頁)
9.【指認人賴秉豐】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19-120頁)
10.員警106年10月23日警詢提示賴秉豐資料(第151-165頁)①LINE群組(第151-154頁反面)②WeChat群組(第155-161頁)③手機翻拍照片(第162-165頁)
11.【指認人賴秉豐】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66頁)
12.員警106年9月20日警詢提示柯乃綺資料(第183-248頁)①柯乃綺手機翻拍照片與趙瑩潔LINE對話紀錄(第183-189
頁)②柯乃綺與趙瑩潔LINE對話紀錄(第190-218頁)③柯乃綺手機翻拍照片、與賴秉豐LINE對話紀錄(第219-2
48頁)
三、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三(保警卷三)
1.員警106年9月20日警詢提示柯乃綺資料(第1-43頁)③柯乃綺與賴秉豐LINE對話紀錄(第1-30頁)④柯乃綺手機翻拍照片-管理之拍賣網站(第31-32頁)⑤帳務資料(33-43頁)
2.【指認人柯乃綺】106年9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44-45頁)
3.員警106年10月23日警詢提示柯乃綺資料(第53-67頁)①LINE群組(第53-58頁)②柯乃綺手機翻拍照片(第59-60頁)③柯乃綺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臨櫃提款影像(第61
-64頁)
4.【指認人柯乃綺】106年10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66-67頁)
5.員警106年10月23日警詢提示吳湘瑀資料(第88-98頁)①對話紀錄②手機翻拍照片
6.【指認人吳湘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99頁)
7.員警106年10月30日警詢提示陳麗安資料(第114-117頁)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②陳麗安合作金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8.【指認人陳麗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19-120頁)
9.員警106年10月19日警詢提示謝宛臻資料(第134-138頁)①手機資料分析報告②謝宛臻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0.【指認人謝宛臻】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39-140頁)
11.員警106年10月20日警詢提示莊鉑翰資料(第162-168頁)①球鞋、簽購單照片②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③莊鉑翰(原名莊元泰)手機對話紀錄
12.【指認人莊鉑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69-170頁)
13.員警106年10月31日警詢提示莊紫涵資料-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第186-194頁)
14.【指認人莊紫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95-196頁)
15.員警106年11月8日警詢提示莊銥覲資料(第211-224頁)①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②臉書粉絲團名稱明細表
16.【指認人莊銥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225-227頁)
17.【指認人林佩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244-245頁)
四、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四(保警卷四)
1.【指認人郭勝芳】106年9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3-14頁)
2.員警106年9月20日警詢提示郭勝芳資料-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第18-19頁)
3.員警106年10月24日警詢提示郭勝芳資料(第27-37頁)①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②倉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③監視系統租賃協議書
4.【指認人郭勝芳】106年10月2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38-39頁)
5.員警106年11月2日警詢提示陳正儀資料(第58-66頁反面)①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②倉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6.【指認人陳正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66-67頁)
7.員警106年10月24日警詢提示詹家豪資料(第86-95頁反面)①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②倉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8.【指認人詹家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96頁)
9.員警106年11月2日警詢提示張莉榛資料-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第106頁正反面)
10.【指認人張莉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07-109頁)
11.員警106年10月27日警詢提示林時偉資料(第124-148頁)①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②手機翻拍照片③臉書社團網頁翻拍照片(AlphaSportRiderMotoGp)④林時偉臺中商銀大肚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⑤林時偉臺中商銀帳戶跨行存款影像⑥外圍金額紅利一覽表⑦行銷活動名稱一覽表
12.【指認人林時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49-150頁)
13.員警106年10月31日警詢提示林佩柔資料(第166-196頁)①通訊軟體WeChat群組對話紀錄②與賴秉豐對話紀錄③行銷活動名稱一覽表④對帳單⑤臉書社團網頁翻拍照片(AlphaSportRiderMotoGp)⑥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⑦手機翻拍照片⑧外圍金額紅利一覽表⑨麗莎使用林時偉(JP)的手機幫忙接單紀錄⑩臉書粉絲團名稱明細表
14.【指認人林佩柔】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97-198頁)
15.員警106年10月27日第1次警詢提示詹智憲資料(第209-215頁)①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②外圍金額紅利一覽表③臉書粉絲團名稱明細表
16.【指認人詹智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216-217頁)
17.員警106年10月27日第2次警詢提示詹智憲資料-手機翻拍照片(第229-240頁)
五、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五(保警卷五)
1.員警106年11月1日警詢提示王浩宇資料-王浩宇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第4-11頁)
2.員警106年11月8日警詢提示吳念倢資料(第32-53頁)①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第32-41頁)②手機翻拍照片(第42-49頁)③外圍金額紅利一覽表④球鞋、FootLocker、Adidas銷貨單據照片⑤對帳單⑥臉書粉絲團名稱明細表
3.【指認人吳念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54-56頁)
4.員警106年10月27日警詢提示李宗訓資料(第76-97頁)①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②林泰吉個人手機資料分析③倉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87-92頁反面)④外圍金額紅利一覽表⑤李宗訓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⑥臨櫃提領影像(李宗訓台新銀行帳戶)⑦臉書粉絲團名稱明細表
5.【指認人李宗訓】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98-99頁)
6.員警106年10月27日警詢提示陳佳溶資料(第118-130頁)①外圍金額紅利一覽表②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③陳佳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④臨櫃提領影像(陳佳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⑤臉書粉絲團名稱明細表
7.【指認人陳佳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31-132頁)
8.員警106年10月30日警詢提示郭珍妮資料-郭珍妮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142-150頁反面)
9.【指認人郭珍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51-152頁)
10.【指認人馮柏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69頁)
11.臉書廣告貼文支出費用收據(第170-193頁)
12.員警106年11月8日警詢提示林宗諺資料(第199-204頁)①兆東貨運公司匯款至郭珍妮、柯乃綺、李宗訓台新銀行
帳戶交易明細②黑貓託運派件明細③代收貨款匯款通知書
13.【 陳煌文 匯款資料】趙瑩潔合作金庫帳戶、李宗訓台新銀行帳戶、郭珍妮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210-212頁)
14.員警106年11月8日警詢提示陳衫滕資料(第219-224頁)①照片②【陳煌文匯款資料】趙瑩潔合作金庫帳戶、李宗訓台新
銀行帳戶、郭珍妮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③手機翻拍照片
15.【黃俊憲】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36-246頁)①訂購單②臉書FB對話紀錄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106年5月8日NIKE產品鑑定書
六、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六(保警卷六)
1.【盧建評】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6-13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③宅急便配送聯④106年5月8日NIKE產品鑑定書
2.【馬巧玲】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0-28頁)①宅急便配送聯②臉書FB對話紀錄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106年5月8日NIKE產品鑑定書
3.【黃鈺鈞】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34-46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3月20日鑑定報告書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4.【林汧】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50-55頁)①林汧訂購單②臉書FB對話紀錄③LINE群組手機翻拍照片、宅急便出貨一覽表④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
5.【高德芸】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62-78頁)①商品收據翻拍照片②臉書FB對話紀錄
6.【林其明】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84-87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
7.【呂晉豪】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94-110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5月19日鑑定報告書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8.【呂坤興】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17-119頁)①宅急便配送聯②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③106年5月8日NIKE產品鑑定書
9.【陳宥霖】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26-131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
10.【朱高毅】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37-142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
11.【姜慧英】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49-156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
12.【蔡政翰】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63-168頁)①宅急便配送聯②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③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5月19日鑑定報告書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13.【林欣如】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75-180頁)①宅急便配送聯②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③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5月19日鑑定報告書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14.【鄭馥慧】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86頁)①宅急便配送聯
15.【王甄儀】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93-199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③106年5月8日NIKE產品鑑定書
16.【薛庭雅】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06-213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106年4月10日NIKE產品鑑定書
17.【張展翌】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22-226頁)①臉書FB網頁②宅急便配送聯③購得商品照片④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⑤新加坡商欣格二十一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6年
4月18日鑑定報告
18.【王晨馨】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33-239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新加坡商欣格二十一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6年
4月18日鑑定報告
19.【傅康娜】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45-249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
七、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七(保警卷七)
1.【傅康娜】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18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5月19日鑑定報告書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2.【蘇祐宸】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5頁)①宅急便配送聯
3.【劉中安】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31-34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
4.【顏若儀】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40-42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
5.【侯錫殷】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48頁)①宅急便配送聯
6.【楊雅婷】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55-66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配送聯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
7.【張妙慈】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73-77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宅急便出貨一覽表
8.【卓佳君】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84-96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訂購單
9.【陳冠羽】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03-110頁反面)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訂購單③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6年9月25日鑑定報告書
10.【黃上軒】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17-126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訂購單③106年10月16日NIKE產品鑑定書
11.【黃虹雯】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33-137頁反面)①臉書FB網頁②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③訂購單④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6年9月25日鑑定報告書
12.【陳宛妗】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44-154頁)①臉書FB網頁、對話紀錄②訂購單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9月7日鑑定報告書
13.【顏秀慧】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61-170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訂購單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8月31日鑑定報告書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14.【吳世安】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177-193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③訂購單④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8月31日鑑定報告書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15.【林晉碩】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00-212頁反面)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訂購單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6年9月25日鑑定報告書
16.【辜舜瑋】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19-233頁反面)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訂購單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6年9月25日鑑定報告書
17.【邱靖庭】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39-248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訂購單
八、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八(保警卷八)
1.【羅詩穎】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7-18頁反面)①臉書FB對話紀錄②訂購單③提供證物交付代保管(鑑定)收據證明單④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6年9月25日鑑定報告書
2.【林孟新】購買商品相關資料(第24-33頁)①臉書FB對話紀錄
3.本院106年聲搜字第2388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郭展緁)(第37-38頁、第43-44頁、第49頁)
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展緁;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第39-42頁)
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展緁;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9樓之10)、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第45-48頁)
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展緁;執行處所臺中市○○區○○巷00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50-57頁)
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4日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林泰吉;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第58-61頁)
8.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96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郭展緁、趙瑩潔)(第62-63頁、第77-78頁)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展緁、趙瑩潔;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64-71頁、第79-86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趙瑩潔;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96-101頁)
11.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96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郭勝芳)(第102-103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勝芳;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7樓)、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物品位置圖、扣押物品收據(第104-111頁)
13.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96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賴秉豐、柯乃綺)(第112-113頁、第129-130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賴秉豐、柯乃綺;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114-118頁、第131-135頁)
15.內政部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金流證物整理分析報告(第146-154頁)
16.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執行扣押銀行帳戶一覽表及標的內容一覽表、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41、45號刑事裁定、執行函文(第155-169頁)
17.本案金流及物流流向說明圖(第170頁)
18.被告扣押帳戶交易明細(第171-214頁反面)①趙瑩潔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銀行106
年6月3日合金西屯字第1060002210號函文暨檢附之交易明細(第171-173頁)②趙瑩潔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銀行106
年3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6969號函文暨檢附之交易明細(第174-178頁)③郭珍妮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銀行106
年3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6969號函文暨檢附之交易明細(第179-181頁反面)④陳佳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1
06年6月7日國世健行字第1060000071號函文暨檢附之交易明細、臨櫃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182-186頁)⑤李宗訓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銀行106
年3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6969號函文暨檢附之交易明細、臨櫃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187-190頁)⑥柯乃綺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銀行106
年3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6969號函文暨檢附之交易明細、臨櫃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191-195頁)⑦王浩宇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銀行106
年9月30日彰北屯字第106000270號函文暨檢附之交易明細(第196-205頁)⑧郭展緁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銀行106
年3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6969號函文暨檢附之交易明細(第206-214頁反面)19.104年8月14日至106年8月15日收受利潤匯款總表(第215頁)
20.郭展緁、趙瑩潔一定以上金額通貨交易資料(第216頁)
21.郭展緁詐騙集團-有關本案金流帳款手機對話記錄(第217-223頁)
22.各期對帳單利潤分析比對表(第224-225頁)
23.105、106年郭展緁手機對話紀錄與達裕貨運轉帳金額對照表(第226-227頁)
24.0000-0000對帳單與達裕貨運派件明細比對表(第228-233頁)
九、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九(保警卷九)
1.0000-0000對帳單與達裕貨運派件明細比對表(第1-11頁)
2.達裕貨運應退代收款明細(第12-15頁)
3.進貨成本表(第16-21頁)
4.江昀芳提供會計隨身碟105年9月至106年4月員工薪資、紅利表(第22-25頁)5.105、106年外圍紅利金額統計列表(第26頁)6.外圍利潤總額與紅利比對表(第27頁)7.104年8月至106年9月大陸出貨票數統計總表(第28頁)
8.會計資料隨身碟0000-0000對帳單(郭展緁、憲、李宗訓、蕾、念董、北鼻、臺灣零碼出貨)(第29-61頁)
9.金融帳戶列表(總表)被告及相關人金融帳戶之銀行函文與交易明細(第62-233頁)①臺灣銀行-郭珍妮、趙瑩潔(第65-67頁)②土地銀行-A趙瑩潔帳戶、B郭珍妮帳戶(第68-74頁)③合作金庫銀行-A江昀芳帳戶(第74-79頁)、B林泰吉(第
78-81頁)C陳麗安帳戶(第82-84頁)D郭展緁(第86-87頁)E郭珍妮(第88-90頁)、F趙瑩潔帳戶(第91-113頁)④第一銀行-趙瑩潔帳戶(第114-116頁反面)⑤華南銀行-郭珍妮帳戶(第117-126頁反面)⑥彰化銀行-A郭展緁(第127頁)B王浩宇帳戶(第128-136
頁)⑦上海商銀-郭珍妮(第137頁)⑧富邦銀行-A郭珍妮帳戶(第138-144頁)B趙瑩潔(第145-
146頁)⑨國泰世華銀行(第148-1至191頁)A郭展緁帳戶B林泰吉帳
戶C 黃翌賓 帳戶D謝宛臻帳戶E江昀芳帳戶F郭珍妮G陳佳溶帳戶(交易明細、傳票影本、臨櫃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168-191頁)⑩兆豐銀行-郭珍妮、趙瑩潔(第192-194頁)⑪ 渣打 銀行-郭珍妮、趙瑩潔(第195-196頁)⑫台中商銀-A郭展緁( 郭威呈 )、B郭珍妮、C林時偉帳戶(
第197-207頁)⑬匯豐銀行-趙瑩潔(第208頁)⑭新光銀行-郭展緁(第209頁)⑮臺中二信-趙瑩潔(第210頁)⑯三信商銀-陳煌文帳戶(第211-215頁)⑰中華郵政(第216-233頁)
A 江明芳 帳戶(第216-221頁)B林泰吉帳戶(第222-229頁)C郭展緁(郭威呈)帳戶、D趙瑩潔帳戶、E郭珍妮帳戶(第230-233頁)一○、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十(保警卷十)
1.被告及相關人金融帳戶之銀行函文與交易明細(第1-170頁)⑱聯邦銀行- 廖竟帆 帳戶(第1-11頁)⑲元大銀行-郭展緁(第12頁)⑳永豐銀行-郭展緁(第13頁)㉑玉山銀行-A江昀芳帳戶、B賴秉豐帳戶、C莊銥覲帳戶(第
14-28頁)㉒日盛銀行-A郭威呈、B趙瑩潔(第29-30頁)㉓中國信託銀行-A林泰吉帳戶(第31-34頁)B郭展緁帳戶、
C趙瑩潔帳戶(第35-49頁)㉔大甲農會-A郭展緁(郭威呈)帳戶、B郭珍妮帳戶(第50-
70頁)㉕台新銀行106年3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6969號函文(第
71-98頁)A郭展緁帳戶(第72-80頁反面)B趙瑩潔帳戶(第81-85頁)C郭珍妮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86-89頁)D林泰吉帳戶(第90-92頁反面)E江昀芳帳戶(第93-95頁)F李宗訓帳戶(第96-98頁)㉖郭珍妮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銀行函文
及交易明細(第99-124頁)A106年4月17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第99-119頁)B106年5月2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第120-124頁)㉗台新銀行帳戶-A李宗訓(帳號00000000000000號)、B柯
乃綺(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銀行函文暨檢附之交易明細、臨櫃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取款憑條(第125-145頁)㉘郭珍妮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函文及
交易明細(第146-148頁反面)㉙台新銀行106年5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618430號函文檢送
查詢帳號之交易明細、跨行存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149-159頁)㉚台新銀行106年11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0675023號函文暨
檢送郭展緁帳戶臨櫃現金取款傳票影本、臨櫃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160-162頁)㉛台新銀行106年11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0674782號函文暨
檢送 郭濬霈 帳戶之臨櫃現金取款傳票影本、交易明細、臨櫃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163-170頁)
2.ADIDAS銷貨單據查證資料(第173-175頁)
3.FootLocker銷貨單據查證資料(第176-180頁)
4.廣州市欣榮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合約書(第181-183頁)
5.大誠貨運出貨明細(第184-192頁)
6.工作室租賃契約(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9樓之10)(第193-195頁)
7.倉庫租貨契約(台中市○○區○○巷00000號)(第196-197頁)
8.倉庫監視系統租賃協議書(台中市○○區○○路000巷000000號、台中市○○區○○巷00000號)(第198-201頁)
9.廣興巷倉庫出入感應時間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202-208頁反面)
10.查扣手機資料分析報告(第一次)(第211-242頁)
11.查扣手機資料分析報告(第二次)(第243-245頁反面)
一一、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十一(保警卷十一)
1.查扣手機資料分析報告(第二次)(第1-65頁反面)
2.查扣柯乃綺手機對話紀錄(第66-184頁)
3.通訊監察譯文(第185-248頁)①監察對象郭展緁、趙瑩潔、詹家豪;期間106年7月24日至
106年8月22日(第185-216頁)②監察對象郭勝芳(第217-219頁)③監察對象郭展緁、趙瑩潔;期間106年8月22日至106年9月
20日(第220-248頁)
一二、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十二(保警卷十二)
1.通訊監察譯文(第1-5頁)③監察對象郭展緁、趙瑩潔;期間106年8月22日至106年9月
20日(第1-5頁)
2.郭展緁本集團之臉書FB粉絲團網頁資料(第9-104頁反面)①InspaceXAcaptainlife聯名特價購物區(第9-25頁
反面)②InspaceXAcaptainlife聯名特價專區(第26-27頁反
面)③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第28-37頁反面)④CaptainLife特價購物區1(第38-45頁反面)⑤ACESneakerShoesShop(第46-54頁反面)⑥MCUFCOnlineShop美國格鬥冠軍賽商品代購特價區(第
55-56頁反面)⑦UFCOnlineShop綜合格鬥賽商品代購活動區(第57-58頁
反面)⑧SundayStore特價區(第59-64頁反面)⑨SundayStore特價區2(第65-69頁反面)⑩OnFreedomStreeShop特價專區(第70-74頁反面)⑪OnFreedomStreeShop特價區(第75-83頁反面)⑫VirginSelect美國代購專區(第84-86頁)⑬VirginSelect限量籃球鞋活動區(第87-93頁反面)⑭VirginSelect特價購物區(第94-99頁)⑮VirginSelect代購活動區(第100頁)⑯FridayMorningShoesShop(第101-102頁反面)
3.郭展緁本集團(林時偉)之臉書FB粉絲團網頁資料(第103-104頁反面)①AlphaSportRiderMotoGp商品特價區
4.詹智憲集團之臉書FB粉絲團網頁資料(第105-108頁反面)①ASCLUB②ASCLUBS
5.吳念捷集團(念董)之臉書FB粉絲團網頁資料(第109-115頁)①Ango.w②Ango.w&M'o6ue
6.趙瑩潔集團之臉書FB粉絲團網頁資料(第116-140頁)①Basetrendshop②IRON潮流區③Miss590平價女鞋鋪④SpaceA特價購物區(第119-126頁反面)⑤Sport運動休閒服飾專區⑥Enjoy特價專區⑦EnjoySneaker⑧OWL特價購物區(第133-134頁)⑨HeartRebel⑩My殿流行專區⑪Trend相簿專區⑫TripleX潮流特區⑬安德瑪⑭羅拉行銷
7.趙瑩潔集團(李宗訓)之臉書FB粉絲團網頁資料(第141頁)①TOP潮流精品服飾購物區
8.趙瑩潔集團(陳佳溶)之臉書FB粉絲團網頁資料(第142-143頁反面)①SuperLucasShop
9.趙瑩潔集團之臉書FB粉絲團網頁資料(第144-149頁反面)①吉田2店②吉田相簿區③吉田FORMAN
10.扣案物品相片與商標審定號對照表(第151-167頁)
11.阿迪達斯(Adidas)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檢附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171-178頁)
12.彪馬(Puma)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檢附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179-186頁)
13.史塔西(STUSSY)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第187-192頁)
14.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Y-3)刑事告訴狀暨檢附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193-197頁)
15.英商DKH零售有限公司(SUPERDRY)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198-201頁)
16.柏蒂溫妮達(BOTTEGAVENETA)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檢附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202-207頁)
17.盧克提卡集團公司(Ray-Ban)刑事告訴狀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第208-212頁)
18.歐克利(Oakley)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檢附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213-219頁)
19.拉克絲蒂(Lacoste)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第220-225頁)
20.卡文克雷恩(CALVANKLEIN)商標信託公司刑事告訴暨陳報狀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第226-240頁)
一三、保二刑三字第1060068550號卷十三(保警卷十三)
1.卡文克雷恩(CALVANKLEIN)商標信託公司鑑定報告及照片、查扣物估價表(第1-77頁)
2.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Jordan)刑事告訴狀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78-87頁)
3.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Nike、Converse、Jordan)函文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產品鑑定書、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第88至110-1頁)
4.美商諾菲斯(TheNorthFace)服飾公司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函文暨檢附鑑定報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案物品照片(第111-127頁)
5.美商吉普公司(GAP)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函文暨檢附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案物品照片、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第128-136頁)
6.日商山葉(YAMAHA)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函文暨檢附真贗鑑定書、扣案物品照片(第138-142頁反面)
7.義大利商陶德的公司(TOD'S)出具之檢視報告書、扣案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143-158頁)
8.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PoloRalphLauren)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159-164頁)
9.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b.)委託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識證明、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165-170頁)
10.加拿大商羅茲公司(Roots)委託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函文(第171頁)
11.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Champion)聲明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172至188-1頁)
12.斐樂(FILA)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7日函文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能力聲明書、檢視報告書、聲明書(第189-193頁)
13.美商昂德亞摩(UNDERARMOUR)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能力證明書、侵權市值表(第194-201頁)
14.瑞士商香奈兒(CHANEL)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Cartier)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暨檢附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第202-211頁)
15.英商布拜里(BURBERRY)公司陳報狀暨檢附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第212-218頁)
16.雨果伯斯(HUGOBOSS)商標管理有限公司鑑定書、價格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219-225頁)
17.荷蘭商海恩斯莫里斯有限公司(H&M)鑑定報告、扣案物品照片、扣案物之標牌(第226-231頁)
一四、刑偵六(3)字第1063505277號卷一(警卷一)
1.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96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郭展緁、趙瑩潔)(第1-2頁、第31-3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展緁、趙瑩潔;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8頁、第33-40頁)
3.【指認人郭展緁】106年9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21-2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趙瑩潔;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42-45頁反面)
5.員警106年9月19日警詢提示趙瑩潔資料(第50-53頁)①電子信箱②出貨單
6.員警106年9月20日警詢提示趙瑩潔資料-與詹智憲對話紀錄(第61頁正反面)
7.【指認人趙瑩潔】106年9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62-63頁)
8.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96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郭勝芳)(第72-73頁)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勝芳;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7樓)、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物品位置圖、扣押物品收據(第74-79頁)
10.【指認人郭勝芳】106年9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87-88頁)
11.員警106年9月20日警詢提示郭勝芳資料-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第91頁正反面)
12.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96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賴秉豐、柯乃綺)(第100-101頁、第133-134頁)
1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賴秉豐、柯乃綺;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102-106頁、第135-139頁)
14.【指認人賴秉豐】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18-119頁)
15.【指認人柯乃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56-157頁)
16.員警106年9月20日警詢提示柯乃綺資料(第158-178頁)①柯乃綺手機翻拍照片與趙瑩潔LINE對話紀錄(第158-164
頁)②帳務資料(第165-175頁)③柯乃綺手機翻拍照片、與賴秉豐LINE對話紀錄(第176頁
)④柯乃綺手機翻拍照片-管理之拍賣網站(第177-178頁)
17.《北鼻集團打單區的聊天》LINE對話紀錄(第187-262頁)
一五、刑偵六(3)字第1063505277號卷二(警卷二)
1.本案犯罪結構圖(第1頁)
2.郭展緁、林泰吉、江昀芳聲明書(第2頁)
3.王者體育用品公司委任契約書(第3-9頁)
4.現場照片(第10-12頁)
5.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三隊-郭展緁詐欺案搜索整理卷宗(第13-62頁)①受搜索人一覽表②犯罪事實一覽表③通訊監察譯文(第19-26頁)④手機資料分析報告(第27-62頁)
6.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偵三隊聲請扣押裁定偵查進度報告書(第63-66頁反面)
7.被害人一覽表(第67頁)
8.扣案存摺翻拍照片(第154-166頁)
一六、106年度他字第3705號
1.員警106年3月1日偵破報告(第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聲請扣押裁定偵查進度報告書(第8-12頁)
3.本院105年聲搜字第239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郭展緁)(第13頁)
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展緁;執行處所臺中市○○區○○巷00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13反-16頁反面)
5.本院105年聲搜字第2388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郭展緁)(第17頁正反面、第20頁正反面)
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展緁;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9樓之10)、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第18-19頁反面)
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郭展緁;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3)、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第21-22頁反面)
8.阿迪達斯(Adidas)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23-25頁)
9.拉克絲蒂(Lacoste)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26-27頁)
1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營業稅人工選案調查報告(第33-40頁)
11.中區國稅局107年2月6日談話紀錄提示江昀芳資料-對帳單(第45-46頁)
12.廣州市欣榮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合約書(第63-64頁)
一七、106年度聲同調字第696號
1.員警106年5月4日偵查報告(第2-6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5年12月3日偵查報告書(第14頁正反面)
一八、106年度警聲扣字第23號
1.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14日聲請扣押裁定理由報告書(第4-168頁反面)
2.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41號裁定(第169-172頁)
一九、106年度偵字第25737號
1.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0月16日調錢參字第10635565940號函;主旨:檢送下列資料。(第73-93頁反面)附件1:郭展緁、趙瑩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1份附件2:郭濬霈、郭展緁、趙瑩潔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執行扣押銀行帳戶及標的內容一覽表、執行扣押往來函文(第100-115頁)
3.員警106年11月21日職務報告(第116-123頁)
4.員警106年11月1日警詢提示王浩宇資料-王浩宇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第128頁反面)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營業稅人工選案調查報告、郭展緁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案稅額計算表(第134-141頁)
6.中區國稅局107年2月6日談話紀錄提示江昀芳資料-對帳單(第146-147頁)
7.廣州市欣榮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合約書(第165-166頁)
8.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41號刑事裁定(第191-193頁反面)
9.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45號刑事裁定(第194頁正反面)
10.扣押裁定情況匯整一覽表、執行扣押往來函文(第195-201頁、第203-208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36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第202頁)二○、106年度警聲扣字第25號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聲請扣押裁定理由報告書(第4-50頁)卷證1: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41號刑事裁定卷證2: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卷證3:犯嫌郭展緁、趙瑩潔警詢筆錄卷證4:解送人犯報告書卷證5:達裕貨運106年1月至7月全興泰代收貨款明細總表卷證6:達裕貨運有限公司匯款單卷證7:王浩宇彰化銀行存薄(內有達裕國際貨運匯款紀錄)卷證8:105年1月至106年8月達裕貨運匯款總表【◎106年度警聲扣字第27號】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聲請扣押裁定理由報告書(第2-34頁反面)卷證1: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41號刑事裁定卷證2:犯嫌王浩宇戶籍、素行及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卷證3: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卷證4:解送人犯報告書卷證5:犯嫌郭展緁、趙瑩潔警詢筆錄卷證6:達裕貨運106年1月至7月全興泰代收貨款明細總表卷證7:達裕貨運有限公司匯款單卷證8:王浩宇彰化銀行存簿卷證9:105年1月至106年8月達裕貨運匯款總表卷證10:郭展緁手機Wechat對話紀錄
2.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45號刑事裁定(第35頁正反面)
二一、107年度偵字第3367號(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保二總隊刑事案件移送書(第63-128頁、第172-204頁反面)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營業稅人工選案調查報告、郭展緁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案稅額計算表(第129-136頁、第164-170頁)
3.中區國稅局107年2月6日談話紀錄提示江昀芳資料-對帳單(第141-142頁)
4.廣州市欣榮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合約書(第159-160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868號扣押物品清單、(郭展緁)贓證物款收據(第205-210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委保字第14號扣押物品清單、責付保管書及證物一覽表、證物彩色照片(第211-239頁)
7.存放證物地點照片(第240-242頁)
二二、107年度偵字第3367號(卷二)
1.理律法律事務所107年8月8日函;主旨:就緩起訴之賠償和解意見(第17-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9日刑偵六(3)字第1080032069號函;主旨檢送郭展緁案相關查扣資金、不動產之相關資料(第45-67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615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第69頁)
二三、107年度交查字第361號
1.員警107年10月31日職務報告(第19-59頁)附件:
①105、106年郭展緁收受利潤匯款總表②不法所得一覽表③受雇員工不法所得-詳表④外圍紅利金額列表⑤郭展緁第三次搜索證物清單、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
照表2.106年12月19日NIKE產品鑑定書(Nike、Jordan)、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第61-82頁)
3.阿迪達斯(Adidas)公司106年10月17日刑事告訴狀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第83-97頁)
4.英商力霸克(Reebok)國際公司106年10月17日刑事告訴狀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第99-113頁)
5.德商彪馬(PUMA)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106年10月17日刑事告訴狀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第115-125頁)
6.加拿大商羅茲公司(Roots)鑑定報告、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第127-137頁)
7.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刑事陳報狀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第139-148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6日電話紀錄單(通話內容H&M商標人為瑞典商H&M海恩斯莫里斯公司)、H&M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第153-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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