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劉欽凱
張瀚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市價新臺幣(下同)7,946,000元(29×274,000),加計起訴前不當得利107,880元〈(5,394+5,394)10=107,880〉,暫定為8,053,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