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 趙珮安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鄭芷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一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