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561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速偵字第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以為廣告看板係別人不要之物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加重竊盜犯行,業據被告即上訴人迭於警、偵訊中坦承無誤,於原審判決後始空言辯稱以為係他人不要之物,顯無足取,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誤之處(主文漏繕之處業已更正),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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