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630號債權人 陳柏愷 債務人 林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悉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票號236027~779353號之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請釋明票號779354~779355號請求之依據(尚未到期)。
四、債務人林悉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