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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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628號債權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欽榮 債務人台灣歡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萬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歡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歡水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台灣歡水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