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玉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65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老花眼鏡」 伍佰 副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玉柱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5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1月3日確定,並於107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老花眼鏡500副,係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顏玉柱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501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逕送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6年1月3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90號處分書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於107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501號偵查卷無誤,並有上開處分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老花眼鏡」500副,係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列管之醫療器材,且為被告未經核准擅自由大陸地區輸入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時坦認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5年8月24日北普竹字第1051031898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查詢結果(分類分級代碼:M.5844)各1份、貨品照片9張在卷可憑,足認該扣案物品確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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