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温彥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究係 温彦文 ,抑或 溫彥文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