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成桄選任辯護人彭成桂律師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7年5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該期日本院將當庭勘驗被告於本案使用之手機,俾查明「注音符號字盤排列及輸入後選字之方式」,並請被告攜同該支手機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