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鄭涵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年9月2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年9月20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7年1月22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7年1月20日為休息日,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1│1,000││├──┼──────────┼─────────────┼───┼───┼───┼───┤│0002│同上│九0-ND-000000-0││1│1,000││├──┼──────────┼─────────────┼───┼───┼───┼───┤│0003│同上│九0-NX-一四八一五-三││1│5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