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1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18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兼法定代理丙○○人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佰陸拾萬元②貳拾肆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八四②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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