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相對人名下所有動產即車牌號碼000-00、引擎號碼1AZ00000000之營業小客車乙台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抵押權,並於95年11月1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提出債務人積欠其擔保債務之債權證明文件,或釋明證據方法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96年5月15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96年5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其未盡釋明債權證明之責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