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84號原告 李明興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奕昇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淽甯 原告與被告奕昇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8,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62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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