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炳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炳坤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炳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
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此觀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炳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