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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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82號

原告 陳金清

兼法定代理

陳杏芳

原告 許佳華

陳坤佐

陳春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 律師

被告 莊豐榮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陳敬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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