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建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建南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建南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潘建南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毀棄損壞│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9日│107年4月30日│107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048號│偵字第19435號│偵字第1943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917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105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9日│108年1月23日│108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917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105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1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8日│108年1月23日│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