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撤回上訴確定,另犯強盜罪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87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8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民國95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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