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敏宏 、 潘琪瑞 間請求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即被告楊敏宏系爭金錢債務之契約或票據等證明文件及歷來受償明細。
二、應舉證被告夫妻間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