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1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561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5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張惠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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