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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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6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邱百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淑妍鄭天祥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舉證被告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之證據方法。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語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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