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薇霖 即 彭湘嵐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近期每月薪資之證明文件,如薪資入帳證明之存簿影本或薪資條等資料。
2.陳報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3.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保單借款金額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