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99號聲請人 蔡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 袁金榮 、 任文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袁金榮、任文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