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22號聲請人 鄭錦淵 聲請人 陳燕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葉雙梅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本票)、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或提出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向債務人請求還款)、如後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附表(須詳載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已繳納聲請費、提出附表、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債權證明文件(本票),雖債權人表明債權證明文件為借據,然亦未提出,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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