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債權人 葉宏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文彰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文彰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民國102年1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5日內補正(一)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葉文彰死亡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二)提出繼承系統表暨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之證明。(三)以書狀改列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債權人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民國102年1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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