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05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安健康一生股份有限公司陳映孜林耿宏林庭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瑞安健康一生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時,陳映孜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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