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86號聲請人 崔宏燕 上列聲請人對 王瑞康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瑞康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6月2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家事一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