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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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告 何惜時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吳品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珮如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霈恩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265 號裁定(113.06.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北司補 字第 19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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