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4號原告 呂承芸
呂采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砡伶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萬3200元(計算式:128萬元+339萬3200元=467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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