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51號聲請人 許桂枝 相對人 李進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欲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許桂枝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李秀英 (需詳填身分證字號)之同意書。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並附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印鑑證明。
㈡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㈢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李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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